曝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二)

曝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一事曝光后,基金委的领导、监督委员会委员、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都已经看到了新语丝上的曝光文章。基金委故意装聋作哑,至今不予回应,新语丝网站目前在国内被屏蔽令基金委某些人抱着可以掩耳盗铃、捱过去不了了之的侥幸心理。

该案作为中央巡视部门交办的案件,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纪检委对该案高度重视,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多次要求基金委主任李静海重视并严肃认真对待该案,李静海仅在口头上敷衍,处理决定出台后,两级纪检委都提出了强烈异议,但基金委不予理会、百般狡辩。

在去年十月中旬召开的监督委员会五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参加会议的普通委员们在审议这起案件时仅被告知 “周小红在基金项目执行期连续一年以上时间出国” ,然后即草草表决通过事先由基金委拟定的处理决定,这种刻意欺瞒监督委员们案件真相、一手遮天的暗箱操作手法可谓恶劣至极!

许多监督委员在得知案件真相后坦承他们不会包庇某个案件、当事人和依托单位,但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实际上都是基金委在操作,他们作为兼职委员,通常是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前几天被基金委通知去开会,会上审议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都是基金委事先拟定的,普通委员对于案件调查处理没什么发言权,也根本起不到决定作用,除非基金委同意,否则改变不了处理决定。可以说,连案件真相知情权都被剥夺的监督委员几乎完全沦为摆设和举手表决机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不顾纪检部门和监督委员的强烈异议,一意孤行,执意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究竟是出于何种原因呢。分析推测,大概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来自吉林大学的干扰说情,这是难免的,中国社会和科研圈历来都是这种风气,值得注意的是,吉林大学现在的校长张希在出任吉大校长之前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副主任,在中国科研界的“圈子文化”中,这里面有很大的可想象空间。

二是为了掩盖基金委自身的失职渎职责任,这很可能是主要原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应当终止项目实施,可是由于基金委对项目实施监管缺失、接到举报后不作认真调查、在项目结题时不认真审核等严重失职渎职问题,致使该项目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终止实施。

等到2019年中央巡视部门要求基金委认真对待这起案件时,项目执行期已经过去了两年,早就结了题。假如周小红只是曾在项目执行期连续一年以上时间出国,没有其它问题,在较少的时间内加倍努力( 科研界有这样的人,做科研一天当两天用),保证质量地完成了项目研究,达到了预期研究目标和成果,现在再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也不尽合情理。

实际上基金委清楚周小红几乎没有开展项目研究,但如果实事求是地处理并通报这起案件,会引起外界对于基金委自身失职渎职的质疑批评。正是出于这种担心,基金委才精心炮制了那样的处理决定,利用《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周小红在基金项目执行期连续一年以上时间出国” 作为理由(实际上周小红在项目执行期间几乎不在国内),撤销周小红承担的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并且不公开通报,掩人耳目、草草结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失职渎职、执意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不禁令人怀疑像周小红这样人在国外、不在岗开展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的情况还有许多,基金委每年立项的项目经费总金额高达几百亿元,都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其中究竟有多少真正被用于中国的科学研究? 即便习近平、李克强得知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不能容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于项目负责人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处理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计划计划金资助”,周小红完全适用于这条规定,更不要提他有提交虚假研究报告、虚报项目经费的严重嫌疑。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托单位(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吉林大学长期包庇周小红不在岗开展项目研究,并用“周小红是作为学校教师在项目执行期间出国短期进修”等虚假说词多次欺骗基金委,完全适用这条规定。

再看看基金委公开通报的科研不端案件的处理决定,2017年有多个被通报的案件(国科金监决定【2017】64号、66号、70号、72号、79号、81号)涉及的科研不端行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没有任何关联,被撤稿的论文没有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没有用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被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当事人却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或7年,通报中称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十七条作出的处罚,然而查看上述条款,并没有规定对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无关的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罚,完全是无中生有。

对比基金委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和对其它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其毫无原则底线、没有任何公平可言,更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对于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条例规定,基金委想利用时可以无中生有,不想用时则视而不见、弃之如敝履!

窥斑见豹,基金委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是其内部黑幕重重的一个缩影,是其虚假巡视整改、阴阳整改的一部分。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这样一个黑暗的无良机构掌控操纵中国基础科学研究的大部分经费资源,中国科技界怎么可能有正派的风气呢?!

网络举报是目前中国唯一真正有效的科研不端举报途径,新语丝是照亮中国科技届黑洞的一丝烛光。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的更多黑幕,将会继续通过新语丝曝光。

(XYS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