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文学大师易中天免费上一节普法课

给文学大师易中天免费上一节普法课

作者:赵玉忠

近日侃爷忙于做饭、打麻将(尽孝)和耍猴(批司马南政治流氓经),几乎丢弃了正业。2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以下简称《我看》)专文,文学大师跨界掺和法律问题,不仅凸显易教授法盲形象,而且误人子弟和误导公众。因此,侃爷免费给易教授上一节纠错的普法课。

一、《我看》将批评权人分为三类:普通民众、公职人员、公众人物,例如“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此文将“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并列是错误的,因为公众人物涵盖(包括)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释义:亦称社会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担任公职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包括(1)国家公职人员;(2)社会知名学者;(3)文艺体育明星;(4)行业杰出人物;(5)突发事件人物(如见义勇为者、偷窃抢劫者、虐待子女者等)。顺便说说法大箫瀚教授,他将公职人员称之为“公众人物”,而将作家韩寒称之为“疑似公众人物”或“公共人物”。由此可见,学者中自创定义再妄加评说的并非只有易教授一人。作为学界同仁侃爷质问二位,你们就不惧怕误人子弟?!

二、《我看》“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其实,易教授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三者批评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大小不同,并非三者的批评权限大小不等,结果文不达意、本末倒置。易大师不仅需要恶补法学知识,而且需要充实哲学知识,读两本逻辑学方面的书。实话实说:在中国彭丽媛、毕福剑和李宁的知名度高于毛泽东、习近平和李克强;在美国麦当娜、乔丹和乔布斯的知名度高于克林顿、希拉里和奥巴马。据此推论,在当代社会文娱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普遍超过了政界高官。

三、《我看》“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易教授倡导“持有最大的善意”和“有过硬的证据”去质疑的论点,延续了陈有西律师、箫瀚教授等人“善意的”、“合理的”、“有建设性”、“有证据的”质疑的说法。从传媒法学角度而论,此类说法荒谬至极。舆论批评本身是对客观事件的主观评价,舆论批评(包括贬责、质疑)的法律规范是“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故而不存在善意与恶意、合理与非理、正确与错误、有建设性与无聊性、有实证与无实证质疑的属性划分。

首先,如同“盲人摸象”典故一样,由于人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以及认识程度的差异,对于同一事物或现象会有不同的看法,乃至产生观点针锋相对、结论截然不同的看法。

其次,舆论批评即主观评价,不外乎褒扬、褒贬兼有、贬责三种结论,但是不能将贬责狭义地理解为出自恶意或有意“拉黑”。

再次,贬责或称质疑是基于存疑事实或对被批评对象显露出的缺点、错误、漏洞、自相矛盾的现象提出疑问、进行推理、导出结论。即使批评者主观结论(如盲人摸到象耳称蒲扇、摸到象腿称大树)与事实真相不符,也不能认定为诽谤。从法理上讲,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羞辱他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所以只有捏造事实妄加评述并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传播,才会构成法律范畴的诽谤。

第四、贬责本身是把双刃剑,对批评者是“恶意”的,对社会文明可能就是“善意”的,如2002年北大王铭铭剽窃事件、2007年“正龙拍虎”事件。对批评者是“善意”的,对社会文明可能就是“恶意”的,如2010年肖传国雇凶伤害事件破案前后为肖喊冤叫屈者的“善意”。

第五、质疑是基于存疑事实作出的主观评析、推理与判断,与司法实践“证明”风马牛不相及。换言之,舆论批评允许质疑,无须苛刻至只有“证据”证实存疑事实才能评说。试想,倘若法定舆论批评禁止无过硬“证据”证实的质疑,那么在官方机构权威和个人拿着脑袋担保的前提下,“正龙拍虎”事件将是永久的未解之谜。

第六、质疑结论即使被事实真相验证是错误的,那么不仅少数错误质疑无法误导舆论主流方向,而且能反证(或还原)争议事件的本来面目,最终无损于(或有利于维护)争议事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名誉。

四、《我看》“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按易教授的说法推论,即使某人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导致被批评人悲愤至极跳楼致残或服毒自杀(属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也不得因此而判处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事侮辱和刑事诽谤案件均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法院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易教授无知无畏、随心所欲、藐视法律!

五、《我看》“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易教授的此番话存在着两个谬误。首先,“自由与责任”不存在等同关系,自由有可能引申出责任来,但责任绝推导不出来自由。责任通常包含两种释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其次,权利与责任不存在对等关系,而与义务存在对等关系。所谓法律责任,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所以,易教授说此番话如同癫痫病患者神志不清,胡言乱语。侃爷帮助易教授修改一下此番话:“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言论自由权也一样。”

易教授因品三国而步入公众人物的行列,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鉴于此,易教授应就其上述非智性质的言论向社会公开致歉,避免误人子弟、误导公众和扰乱社会法治环境。

附: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2012-02-15南方都市报

●易中天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自由》,原载2009年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误,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说;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Q就知道。阿Q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但“没品”。说他“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争,就真是意义深远了。

(XYS201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