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研究的方法界定“眼保健操”对青少年的近视眼防治是否有效
作者:蒋百川 教授,(美国)诺瓦东南大学视光学院
- 眼保健操的产生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实验与验证
上世纪60年代,北京教育局体卫处的严亦柔(当时体卫处仅她一人)为进行北京市范围的中小学生预防近视工作,与市防疫站的于凤翥和陈永馥一起,成立了一个“工农兵协作组”。他们找到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体育教研室主任刘世铭。当时刘世铭患有眼疾,自创了一套眼保健操 (为八节),原为自已所用。他们遇到之后,刘世铭便将自已的眼保健操倾囊相授并亲自指导,使三人掌握了穴位和指法,此保健操于1963 年开始在北京几所小学试行。
1966年文革开始,学校停课,眼保健操也停止使用与流行。1972 年学校复课,眼保健操也随之恢复。严、于、陈三人又找到当时北京著名中医按摩专家李玉田和卢英华。两位专家对部分按摩手法做了纠正与强调,使原来八节的眼保健操精简到五节。至 2008 年又出现新版眼保健操以代替1972年版,变成为六节(第一节按揉攒竹穴,第二节按压睛明穴,第三节按揉四白穴,第四节按揉太阳穴,刮上眼眶,第五节按揉风池穴,笫六节揉捏耳垂,脚趾抓地)。北京地区 2008 年新版的眼保健操则为五节,与上述六节不同的是除掉了第一节与第二节,改成新的一节按头部督脉穴。
- 眼保健操在国内中、小学的实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
目前眼保健操是国内中、小学生每天必需参与的项目,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学校方面只能贯彻执行,不能违抗。
从眼保健操实施至今,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眼保健操可以让眼部放松、消除疲劳、缓解酸痛。而反对者认为眼保健操的科学性至今尚无严格论证,它实施至今中国学生的近视眼患病率有增无减,所以是浪费广大青少年的时间。尤其是眼部放松、消除疲劳,便可以不产生近视,在理论上也站不住脚。
从以上所述,我们至少可以看出,眼保健操的产生过程是极不科学的,或许这是由于那个时代及北京市教育局那几位干部的科学水平。试问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眼睛健康问题的一个措施,不经过类似于药品研发的过程,便可以在北京乃至全国推广使用,是不是不够科学、不够严谨?一个极其严肃的科学举措,在他们这里,以至全国的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不经过严格的验证就成了一道行政命令,谁给他们这样的权力?许多儿童一下课,没有洗手便随着广播在自已眼部周围揉捏推拿,是否存在很大的细菌感染危险?一个声称“眼保健”的活动,居然赤裸裸地让孩子们的眼睛处在危险之中,是否有点搞笑?
- 迄今为止看到的一篇科研报告,是同仁医院王宁利教授领导的研究组与英国 Cardiff 大学的 M. Millodot 的合作结果:Efficacy of Chinese Eye Exercises on Reducing Accommodative Lag in School-Aged Children: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PLoS ONE 10(3), March 5, 2015.
在这一项工作中,他们将 190 名 10-14 岁儿童分为三组,一组做眼保健操(n=63),第二组做伪眼保健操(手指在面颊上不在正确位置)(n=64),第三组闭眼休息(n=63)。他们发现经过五分钟做操或闭眼,第一组的调节滞后有 -0.10 D的变化,与第二组 (-0.03 D)及第三组(0.07 D)在统计上有明显差异。
但是这样一个 0.10 D的调节滞后的变化,无法说明究竟对于近视的防治有否实际意义。1)调节滞后是否是造成儿童屈光向近视变化的原因?2)5 分钟造成的调节滞后的变化能延续多长时间?3)每日二次的眼保健操有否累积的效果?
- 应该用科学实验的方法,验证眼保健操的有效性
我想现在不必与支持的与反对的人辩论眼保健操是否有用,关键是要用科学实验的方法,用数据说话。
其实设计一个这样的实验并不难。简单地说,将一定数量的学生随机分为两组,一组继续每天做眼保健操,另一组不做眼保健操,在同一时间去户外活动。两组在年令、姓别、学习成绩、初始的屈光状态等数据上应相互匹配。在实验前及开始实验后每隔半年用自动验光仪测定各学生的屈光值。在一年、二年、三年时对数据进行统计。我们对眼保健操存在的疑问便可以有科学结论。以上是这个研究的一个大致的设计。
- 解铃还须系铃人,希望国家教育、卫生部门对这项科学研究加以重视和支持。
看到这里读者一定会问,那为什么你不去实行?其实我在温州、上海都试过,但是他们告诉我,中、小学领导都不支持,没有人肯配合。原因很简单,规定学生要做眼保健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谁敢不执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讲,就算有哪一位大胆的校长说好吧,让你来实验。当你将学生分了两组之后,保不齐被分到不做眼保健操的学生的家长会来闹事,为什么不让我的孩子做眼保健操,是不是对孩子歧视?所以这件事看来还要靠国家领导部门的干预和支持才可能有进展。
本文系在第五届全国近视眼防控高峰论坛(2016,三亚)的发言
(XYS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