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三请杜克林“就事论事”

再三请杜克林“就事论事”

作者:一个学过中学物理的人

在我写了《再请杜克林“就事论事”》,请他写个公式之后,杜克林既没有像他说的那样不再回复,也没有按我请求的“就事论事”,而是又写了个无聊的《那个自称学过中学物理的匿名者真无聊》(以下称《无聊》)。虽然他的症状如故,但“骂”气已经大减。正如网友所说 – “有人叫杜克林同学就事论事写个方程,结果杜同学论不下去了,只能东拉西扯些不相关的鸡毛蒜皮“。所以本文依鲁迅先生所提倡的精神,先就上文提到的”事“论一论,再请杜克林就他所说的“数轴”的事“论”一下。

其一,关于上次请杜克林回答的“能”的事:

杜克林说:“重力势能和引力势能,也是永远是正值,只要物体离地心或引  力中心的距离不是零它的势能就大于零。”

上次的问题1: “只要物体离地心或引力中心的距离不是零它的势能就大于零  “是否意味着,距离是零的地方为势能零点?否则,势能零点在哪里?

这个问题“杜同学论不下去了”。不是他“谨慎的物理方向”,而是他根本不知道势能零点该在哪里。

上次的问题2: 如果距离是零的地方为势能零点,那么,两个物体相距无穷远时的势能是无穷大吗? 这时他们的引力是零还是无穷大?

这个问题“杜同学论不下去了”。不是他“谨慎的物理方向”,而是因为他知道,如果距离是零的地方为势能零点,那么两个物体相距无穷远时的势能应该是正无穷大。虽然杜克林喜欢这个“正”的能量, 但是,他再无知也知道这时两个物体的引力是零。于是,杜克林者选择了“东拉西扯”的《无聊》。其实,用脚指头想一想:两个物体的引力为零,即无相互作用的时候,他们的相互作用能却是无穷大,这不是扯淡吗?不知道用脚指头想是不是某些小学生算大于10的加法时“数学处理的需要”。噢,对了,我们还要“严格辨清概念”。上面的问题要这样问:当两个物体的引力为无穷小时(请给“无穷小”这三个字加强调符号),他们的相互作用能却是无穷大,这具有直接的物理意义吗?反过来,当两个物体的引力为无穷小时(请给“无穷小”这三个字加强调符号),他们的相互作用能也是无穷小(请给“无穷小”这三个字加强调符号),这只是“数学处理的需要”,还是有“直接的物理意义”? 这样的“严格辨清概念”,用脚指头想可能想不清楚,那请往下看。

上次的问题3: 以距离是零的地方为势能零点的引力势能的表达式是什么?

这个问题“杜同学论不下去了”。不是他“谨慎的物理方向”,而是没有人(包括他)能写出来。

这里,我们给出两个质量分别为M和m的物体(视为质点,相距为r)的引力F和引力势能E的表达式:

F = GMm/r^2  E = -GMm/r.

我们指出,万有引力的公式是定律的表述(定律是啥意思?),而引力势能是利用功能原理(力做功,功变能),从万有引力定律由定积分(!!!)而得出的。有关同学可以学习或复习一下,定积分(黎曼和)和不定积分(原函数)之间的本质区别(!)和“数学处理”上的联系(牛顿-莱布尼兹公式)。看看那个定积分和上面那个公式是否“具有直接的物理意义”。这是一个给出了答案的考题。如果现在你回答“是”,那大家得握握手了—祝贺我们的数学的想象和物理的严谨都超越了脚趾头:)。

其二,再请杜克林就他所说的“数轴的两个方向”“论事”一番

杜克林说:”关于质疑力的正负之分的说法,就更不值得反驳了。正负只是一个表示方法,  代表不同的方向。学过小学数学的人都知道,数轴的两个方向代表正负。”

现在请问杜克林:  1. 力的方向和数轴的方向是一回事吗?  2. 力和数轴都是矢量吗?  3. 如果不是,那么你这样类比的逻辑是什么?

以上三个问题,还望杜克林先生赐教。

题外话:   1. 杜克林还是有点货的。至少他从来没有引用过那个“周宏”的话来支持他。但杜克林的学习方法可能有问题。他囫囵吞枣,不求甚解;似是而非,事倍功半。我非常同意陈奎孚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指出的“这样理解和记忆成本就大多了”。

  1. 杜克林引用过一个叫胡什么的,是个浙江大学的“力学专家”。不知道现在这位专家是否有兴趣与他浙江大学物理系,力学系的同事们交流一下力的方向,数轴,引力势能等问题,然后再替杜克林“就事论事”一番。

  2. 事不过三。我这三批,三请杜克林也该告一段落了。杜克林以科学的名义用多个极为简单但是错误的物理概念建议全国媒体和网络不要使用“正能量”;我指出了他的错误并建议他撤稿。这有何不可?但这惹怒了他。接下来,他不仅恣意地对我谩骂攻击,而且进一步暴露他的无知和认知方面的问题。这令我不得不对他的无知进行三批,三请的帮助,并对他的认知证状给出建议。我尽力了。以后请各位网友(包括数学,物理,医学工作者)出力吧。

  3. XYS的网友们:Beware of false knowledge; it is more dangerous than ignorance (萧伯纳).

(XYS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