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哈佛不明智
作者:约客
十月十五号,哈佛大学开始在法庭上为其本科学生录取方式方法进行辩护,而原告主要是没有被哈佛录取的亚裔申请人。原告的主要论点是,录取不应该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只应该考虑(高中)成绩和标准化考试分数,这样才是公平的。
我认为原告的论点、逻辑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列举几个。
原告的论点是幼稚的。原告认为有了公平两字,就具有了不可被反驳的道德制高点。但是,成熟的人应该知道,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就以美国选举来说,建国之父制定的规则,处处不公平(有兴趣的,参见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如果把录取学生看成一个排序过程,同样面临“选举”悖论。
原告的“公平”概念是幼稚的。假如大学录取与中国差不多,只看标准化考试分数,就一定公平吗?一个富二代在最好的私立学校住读,请了最好的考试辅导,最后得了100分。另一个家庭困难的学生,只能在最差的公立学校走读,回家后要洗衣做饭照看弟妹,但也考了100分。这两个100分一样吗?假如后一个学生只考了95分,她的这个95分一定比富二代的100分差吗?我想,成熟之人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均是“不一定”。
原告的“公平”诉求不具有可操作性。哈佛申请人数高达四万多,估计标准化考试满分学生的人数近万,但哈佛只录取两千,只看标准化考试分数,如何录取?大概只有随机抽样是公平的?又假如大学录取就只看高中成绩和标准化考试分数,那高中成绩应该占多大比例,标准化考试分数又占多大比例?这两个比例谁说了算?如果说标准化考试分数都不一定有可比性,那高中成绩又该如何比较?经济发达地区的好高中与差高中如何比较?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高中又如何比较?如何才能把这些因素“量化”,从而可以“公平”比较?
原告的“公平”逻辑自相矛盾。从“公平”立场而言,哈佛大学作为一所私立大学,其录取规则容外人说三道四,还有公平可言吗?没有对私权的尊重,又何谈公平?
原告的诉求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原告对未被哈佛录取之事耿耿于怀,不惜把哈佛告上法庭,说明原告对哈佛的办学效果是极度认可的,不然只能是脑子进水了。哈佛办学的成功无疑说明其录取方式方法的成功,不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既然哈佛的录取方法已经被实验证明有效,原告为何要迫使其改变了?改变了的哈佛还是现在这个你因遭拒而如此耿耿于怀的哈佛吗?
原告的诉求结果是不可取的。目前,哈佛亚裔学生的比例已经高达近四分之一,而亚裔人口占比只有6%。如果哈佛学生的亚裔占比高达三分之二,哈佛还是哈佛吗?通过成绩录取,大多数学生是亚裔,不就是北大、清华嘛。北大、清华便宜得多,又使用符合你要争取的录取标准,你拼命往哈佛挤,脑子进水太多啊?
最后,原告的一些支持者是愚蠢的。原告的律师Edward Blum是什么货色,读者可以自己调查。一些华人因此投反对AA的共和党候选人的票,无疑是与虎谋皮。共和党作为一个整体,其种族主义倾向或种族歧视观点已经昭然若揭。占人口6%的亚裔如果主动把自己与其它少数族裔孤立开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XYS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