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生平事迹: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反杀。
这样的一个人,却能挂金链,开宝马,招摇过市,横行无忌。而一个骑电动车的人,遵章守纪在线内行驶,被逼停,被教训,被刀砍,尊严尽受践踏,如今还有牢狱之灾。这是怎么了?
根据于欢案的经验,昆山社会大哥被砍死案多半定防卫过当,毕竟死人了嘛,人死为大,自行车男还有追砍的行为存在。
不过我只求法官告诉我,该如何正当防卫,挑事的是社会大哥,拿出管制刀具的是他,砍人在先的是他,如果不是运气好大哥刀脱手,你告诉我如何防卫,是不是老实人只有逃一条路。
等抢好刀之后,砍了社会大哥第一刀,这是正当防卫,社会大哥往车里逃,大概率上社会大哥车里可能还有刀,或者开车直接撞死我,你说不砍倒大哥老实人有活路没?
这事如果没死人,必然入派出所做笔录,那身份就让大哥知道了,知道之后你的老婆孩子大哥肯定会去照顾,请法官告诉我普通人有啥办法自保。
孙赫博士理直气壮地高铁占座,纹身龙哥肆无忌惮的当街挥刀,滴滴顺风司机毫无顾忌的交流性侵,北京黑心中介囤积居奇抬高房价——
当这些个例积累成为普遍现象,
就足以说明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正在奖励这些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没看过监控视频的还以为凶器是老实人带来的呢。够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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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与生活中的人:
昆山龙哥被砍死案例,我想到了一个曾听说过校园欺凌事件,我读初中那会,正是古惑仔风行的年代,哪个学校里没几个大哥,你被大哥打了就当白打,大哥打你是给你面子,不能给脸不要脸,你去到老师那里告状,老师帮的了你一时,出了学校,先让你吃泥巴,再让你吃沙子,最后把你头浸在马桶里吃屎,这就是告状的代价。
又一次大哥也欺负一个学生,估计是欺负的太狠了,那老实人发脾气了,就随手拿起一块板砖把大哥脑袋打开花了,大哥那群人看傻了,这时候正好有老师经过,事情闹到班主任那。
就这事班主任知道后,看结果都是两个学生伤了,那时代也没监控,也没必要问是非曲直就知道咋回事,大哥那群人还恶人先告状,坚决要求给个说法。
班主任看伤情不算太大,也没各打五十大板,而是立刻帮那学生联系了区里另外一个学校,和家长说做转学手续吧,这事情我不可能处罚你家孩子,公安那里我去摆平,不会让你孩子进去的,虽然没人证,但我知道你家孩子是被逼的没办法才正当防卫的,我相信你家孩子的说的。
老师为啥能这么处理,因为对学生的情况非常了解,可以根据每个人平时的品行做一个判断,这么处理看似不公平,但反而能达到实质公平,而我们的法律其实是为了处理大规模陌生人纠纷的机制。
无论昆山龙哥再劣迹斑斑,一堆前科,浑身纹身,携带管制刀具,再具体的案件中他依然是普通公民,与为民除害的震川刀客是平等的。
法庭审理案子是只看具体行为,龙哥砍你的时候,你可以用板砖正当防卫;你可以抢龙哥的刀,抢到刀了,再砍一刀也算你防卫,因为那时候毕竟争执依然存在,但这一刀有讲究,因为此时龙哥没刀,你砍脚,砍手可以,不能攻击要害。
接下来,龙哥逃了,那就不能再去砍,更不能飞刀伤害龙哥,那就定你过当了。
法律讲逻辑,会把短时间激烈的暴力冲突做细致的拆分,然后判断哪些属于故意伤害,什么行为算正当防卫,什么算防卫过当。学法律就这么书呆子一样学这种区分。
为啥这样机械教条,因为法律把具体案件中的人抽象成普通自然人,都市白领和社会大哥同等待遇,普通人发生冲突,当然不想惹事,但和社会大哥发生纠纷,这位龙哥一看就不是善茬,只要反抗了,龙哥伤了,就派出所做笔录,龙哥知道你是谁了,是必定会报复的,但我们的法律假设是无罪推定,只要龙哥还没带人砍上门,就不允许假想防卫。
可每个人在真实生活中是会根据对方是啥人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如果仅仅是邻居矛盾,一时冲动举起菜刀,我相信震川刀客是能克制的,但如果对方是龙哥这样的社会人,那就必须砍死才能保自己平安。
为啥龙哥自己平时金链子加纹身,这种夸张的打扮也是为了显示自己社会人的身份,让对方恐惧,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社会大哥不怕进局子,但也明白打架比恐吓成本高,既然要享受这打扮的好处,也得承担风险,这身打扮会有反噬作用,就是对方一旦反抗,就必定要弄死你,否则自己无法保平安。
我想于欢案中于欢才二十出头,如此下死手,也有这方面的考虑,所以恳亲法官判之类案子的时候,考虑下龙哥这类人的身份,因为这类人的身份会逼善良人防卫的时候必须过当,矫枉必须过正,这种过当是另一种形式的正当。面对黑恶势力,同等程度的暴力是无法保护自己的,如同灭日本军国主义,必须用原子弹,这样才能尽早结束战争,死的人反而少,要怪就怪大哥们自己那行头逼老实人下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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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砍人事件,很多朋友问到了正当防卫的事,我可以聊聊。
事情的起因大概是这样的: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囗,开汽车的人碰到开电单车的人,几个人下来把电单车主打了一顿。因为不解气,这个花臂男子还上车拿刀砍人,结果刀掉了反而被电瓶车主捡起来砍他一顿反杀,花臂男子自己被砍死了。
列法条是容易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我们常调侃“正当防卫”,听说过,没见过。
原因很简单,公诉方拿出被告人确实杀人了的证据不难,而辩护人主张正当防卫,则需要证明:存在不法侵害、防卫适时(不是事后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视频看了两遍,在有限的证据面前,我认为,本案单车男,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纠纷由交通事故引起,主要过错方,在于宝马车一行人。轿车追尾,且车头在非机动车道上,变道错误。
2.短暂地调停后,混混男下车,小车中的女士无法制止冲突,三人围殴单车男。
3.围殴单车男后,混混男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返回车内,持刀出来,砍杀单车男,无人制止。
4.混混男砍杀几刀后,刀脱手,单车男争抢到刀(需要根据《司法鉴定》判断致命伤是否在此时产生),追击、反杀混混男。
我认为,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分辨出孰是孰非,刀是混混男的,仗着人多势众,当街砍人,不法侵害显然正在发生,若不是砍刀脱手,死亡的极有可能是单车男,面对暴力犯罪,他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权。
那在单车男抢到刀,反败后,追击混混男的举动,就是防卫不适时,超过必要限度了吗?我认为:危险状态还在继续。
其他拉偏架、没制止过混混男砍杀的一行人,完全有可能去控制单车男,任由混混男处置,或是混混男直接开车撞死他。
反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说反败了,就会转胜,也不能要求受害人,必须一击毙命,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正常人很难判断对方是否失去了继续伤害自己的能力。
对正当防卫的技术含量要求过于苛刻,会害死受害人,违背法律的公正。
希望承办本案检察官、法官能理性认定事实,依法处理,不让众人丧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毕竟,如果这都不能算正当防卫,那结论就是让受害者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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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冲动,还是成为了魔鬼。
宝马和电动车发生剐蹭,本来是屁大点的交通事故,可是,双方动了手。动手就动手了吧,毕竟谁都不是乔峰,没有降龙十八掌,能让人一招毙命,结果呢,一方还掏了刀。这下好了,装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对手捡到,擦擦几刀,瞬间毙命。
怎么定性?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全部规定,换成大白话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侵犯行为,对此不用承担责任;但是,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仍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又来但是),如果对方侵犯你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胆的回击吧,即便把对方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钱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这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人家就是谋财,又没带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于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这个身手敏捷、快速捡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对方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出来,直扑白衣男子,并砍了好几下,属于明显的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际,快速抢刀,并挥刀反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至此毫无争议。
其次,在对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击能力后,白衣男子仍紧追不舍,连砍数刀,这后续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估计争议较大。
理论上讲,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很明确,即只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对方失去反击能力,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白衣男子如果此时法律上身,应立即停止追赶,保持行为上的正当性。可惜,人不是机械的法条,此时荷尔蒙已然爆发,手里那把刀没能停住,又补了几刀。
这后补的几刀,到底算什么?这成心是考验法律狗。
如果将其定性成是防卫过当,甚至是防卫结束后的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估计群众该愤怒了。明明是宝马车有错在先,开到了自行车道上,几个纹身男仗着人多,先动的手,还先动的刀,最后这个防卫的人怎么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们跟黑涩会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当防卫,这后补的几刀,又怎么解释?
其实,很好解释。
1、纹身男好几个帮凶,同时在对白衣男子实施不法侵害,你怎么能确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经停止了呢?别的帮凶可是一刀没挨,胳膊腿都健全着呢,哪怕是对你撸一个拳头,吐一个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潜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并没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没有停止,正在进行,则好解释了,根据上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无限防卫,也即,即便把人干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让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救。如果敌动我才能动,敌不动则我也不能动,那不是正当防卫,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难道你等着被人家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司法应当宽容正当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必要荷尔蒙冲动,毕竟人不是机械的法条,也不是机器,不是摁个开关说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么说,我是站在了人民群众这边。
最后说一句,在天网加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机会当了一把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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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监控视频,纹身男的刀被抢走后,他是抱着腹部逃跑的。这应该就是在抢刀过程中腹部被捅了一刀。从他的死状看来,肠子满地,很可能这是致命伤。
电车男是不是防卫过当,其实要看两个关键:
第一,死因鉴定,是不是抢刀过程中造成致命伤的。后面追砍,很难形成垂直刀伤,估计都是非致命的。
第二,电车男怎么辩解他为什么要继续追砍纹身男?如果他说,我被他砍了几刀,后面很愤怒,就想砍他。那就很难说是正当防卫了。
如果他说,他们人多,是黑社会,害怕他回车里拿刀或拿枪,所以追。但纹身男都跑草地上了,为何还要砍?这也要看他们是不是扭打在一起。
当然,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见到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可能斯文人(文人学者)都没有尝试被人砍杀、强奸、家暴过吧,他们无法理解在危急场合中人的心理压力、害怕和反抗本能,他是不可能做到精准打击,符合坐在书桌里冥想出来的合理程度。害怕心理可能会导致他认为继续砍对方,自己才会是安全的。
如果小时候遭受过严重的校园暴力,相信会有所体会。
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反杀施暴者的案件也不少,有激情反抗致人死亡,有预谋反抗致人死亡的。之所以判有罪,是人们往往问:你为什么不向警察求救,不向居委、妇联反应?偏偏选择了不必要的反抗手段?
事实上,他们报过警,求救过,但没有用。
最终忍无可忍,想结束这种被施暴状态时,根本不可能控制自己的防卫限度。
在没有陪审团制度下,司法实务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案例阐释是不是过于机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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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的事件、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正当防卫。理由非常简单:
①被杀者明显出错在先且气焰嚣张。
②被杀者直接手持砍刀挑衅。防卫者生死攸关。
③生死攸关的危急之中防卫者捡到刀纯属侥幸、本能生存欲望之下、不是鱼死就是网破、反过来奋力砍杀合情合理。
④防卫者瞬间激情完全是被挑拨起来的、这种强烈的情绪无法控制完全合理。一帮吃瓜闲人说人家都逃了你为何不见好就收还要追杀、这帮人不是有病就是邪恶。被挑拨起来的生死关头的强烈情绪是这么容易压制、这么快就能恢复理性的?
⑤有人说龙哥玩的是刀背砍人吓唬吓唬的东北套路。滚你妈的东北套路、这种江湖戾气十足的垃圾文化还特么有脸放上台面讨论?你不要行凶、你只要行凶的行为一旦实施出来、最后被人反杀完全就是你自己的责任、百分百自己活该。这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思维方式。
⑥中国的正当防卫法观念下似乎本次防卫者过分了。但这只能说明中国这方面法制以及相应的观念落后了、要升级了、要有新的判例了。而这次、恰恰是弥足珍贵的最佳机会。
行凶者死得活该、死得有益于法治的进步、死得有利于纠正民间一部分群体里存在已久、令人作呕的江湖戾气。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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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刀没掉,你猜死的人是谁?
在讨论这个事之前,跟大家讲个发生在身边的故事:
我们老家,离山西五台山很近,村口的马路上经常有拉煤的大车经过。他们穿州过府,又拉着那么多的煤,经常被一些小地痞流氓盯上,所以很多司机的座椅底下都放着一把砍刀。刚开始的时候,他们的出发点确实是自卫,但是慢慢地这种行为却变了味道。
我大二那年,隔壁的村子过庙会,有两拨小年轻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在马路边上打起了群架。这样一来就耽误了大车的行程。大车司机下来多番劝说,非但没能让这些小年轻让开道路,反而被人扇了耳光,于是司机扭头回车里拿出砍刀,几刀下去,一位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当场死亡。
回到今天这个案子上,在警察调查出结果之前,我们很难判定电动车主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单说这一次是刀掉了,如果没掉呢,那时候死的又会是谁呢?可想而知。
咱们再做一个猜想,如果大车司机没有带刀,是不是就不会杀人,是不是就不会有牢狱之灾?宝马车司机如果没有带刀,是不是就不会杀人未遂反被杀?刑事上的责任,我们可以等公安机关查清楚之后再分析,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和生命安全,我们是不是可以呼吁一下:关爱自由与生命,从远离管制刀具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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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过游戏的人,尤其水平一般的,经常会被队友骂送装备,送人头。
下车挑事的是你,回车取刀砍人的也是你,被自己刀砍死的也是你,完美诠释了送装备送人头的最高境界。
来说一下法律吧,骑车男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视频中我个人观点倾向于正当防卫,纹身男下车挑事,后回去取刀,取刀砍人反被砍,骑车男在纹身男往汽车方向走时,又挥刀砍人,就是这里,会产生争议。因为如果纹身男逃跑那是防卫过当,如果是再去取凶器那就不属于了,但问题是以当时情况你是当事人的话你能辨别出纹身男是逃跑还是继续取凶器?
显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谁也无法准确判断,监控只是还原事发过程,但是无法对现场进行录音,也就无法听到现场说了什么,假如,纹身男说快跑之类的话,骑车男仍然继续挥刀砍人,显然是防卫过当。如果纹身男说开车撞死你或者继续找凶器,那么实质上这个行为并没有结束,骑车男挥刀砍人仍然是防止自己被继续侵害。
但在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纹身男往汽车方向走时要干什么,从保护行为人的角度来看还是要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
当然,如果最后定为防卫过当,那么纹身男负有主要过错,骑车男最终会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在量刑上会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也不排除免除处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