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社论:民企为何焦虑

  近来关于民营经济的一些奇谈怪论,引发一波又一波热议。“私营经济离场”“第二次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等论调有违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与改革开放40年的基本经验背道而驰,本不值一驳,但这些论调竟加剧了民营经济的焦虑。这种消极的社会情绪必须认真对待,才能改善民企预期,提振民间投资。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重申“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均极具针对性。

  民企类似焦虑并非首次出现,只是此次更为激烈、波及更广。其主要背景是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有企业家称,民营企业日子相当艰难,为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来所仅见。上述不经之论中的措辞还会唤起民营企业家们对于当代史上一些不愉快记忆。

  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并不缺少法律和政策基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并在执政党重要文件中得到多次重申,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落实却总不尽如人意。焦虑情绪的根源正在于对民营企业或显或隐的歧视尚没有根除,形形色色的壁垒或桎梏仍普遍存在。所以,严正驳斥奇谈怪论是必要的,但更要敢于直面焦虑的深层次原因。一味指责“别有用心”“无谓之争”,无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焦虑。

  民营经济历经艰险,取得今天的成绩,实属不易。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被形象概括为“四五六七八九”,即以四成的资源,取得五成以上税收,六成以上GDP,七成以上技术创新,八成以上城镇劳动就业,九成以上企业数量。不过,这些骄人业绩并不意味着它们已经脱离了弱势地位,无论是平素市场准入、贷款、产权保护,还是宏观调控政策急转时面临的冲击,它们都有基于身份的痛楚。一些官员其实是以一种分裂的态度面对它们:既实用主义地看重其贡献的税收、解决的就业,又在骨子里将它看作政治上的“异己力量”。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肆无忌惮地侵害民营企业,涉嫌贪腐犯罪,也对当地经济生态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害。

  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一些国家级政府智库和名牌大学中的学者对民企焦虑不断火上加油,如不顾现实地鼓吹“消灭私有制”,其锋芒所指其实是改革开放路线。在执政党严明政治纪律的当下,这些论者却并未受到惩戒,令人难以理解。这说明,对于民营企业保护,虽然中央三令五申,思路明晰,但旧思想旧观念仍束缚着一些人的头脑,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旨在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总是落不到实处。

  强化民营企业保护,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度上更要有“激励相容”的安排。保护民企的顶层设计早已就位,相关政策也并不稀缺。这些政策发布机构级别不可谓不高,内容不可谓不具有针对性,却未能完全达到预期。远有新旧“36条”,近有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保护民营经济都是重中之重,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更是直指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等障碍,均切中肯綮,堪称纲领性文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问题出在落实上。

  倘说完善制度设计有待时日,当务之急是要为民营企业解决切近的难题。比如,已成老生常谈的“融资难”“融资贵”。近期社保征缴统一到税务部门,有的地方甚至追缴历史欠账,引起民企一片恐慌,国务院及时回应,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恐慌闻声而消。这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今后,对于关乎民企切身权益的呼声,各级政府应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平反,已开了好头,但案例尚少,未成气候,应下大力气去不懈推进。

  倡言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绝不意味着怀疑唱衰国企。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只有国企改革切实深化,民营经济才能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制度土壤;只有民营经济蓬蓬勃勃,国企才能有进有退,实现战略布局调整,在适合发挥其功用的领域做优做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还可以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目前,“走出去”以国企为主体,常被误解或曲解为实现中国政府战略的工具。民企走出去则可避免这种指责。大力促进民营经济,还有助于化解中美贸易冲突。

  民企焦虑过去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绝迹。我们不断听到某项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实,“定心丸”如此之多,本身就表明心难定,也表明“定心丸”的效力在递减。反思民企焦虑背后的体制和政策原因,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催生对其友善的社会氛围,民营经济才能发挥无尽潜力,在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征程上扛起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