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通知1984-7-31
中共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4.07.31;中发[1984]17号
粉碎“四人帮”后,在揭批查运动、“两案”审理、清查打砸抢分子,以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都清理出一些“三种人”。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5号文件)的规定,正在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现就清理“三种人”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清理“三种人”的方针是既要坚定、又要慎重,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
清理“三种人”要抓住重点,关键是防止“三种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害部门和第三梯队,已进入的要坚决清除出去。因此,既要坚决清理那些已经查清核实的“三种人”,还要特别注意清理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造反积极,干了坏事,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比较年轻,隐藏下来,对党危害大的人,以及在幕后操纵的人。
二、要严格区分“三种人”和“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区分的根据主要是看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错误或罪行的事实以及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在“一月造反夺权”、“反二月逆流”、“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等几个关键时期屡干坏事,还是在一时一事上干了坏事、是主要责任者,还是非主要责任者、是有政治野心,品质恶劣,投机钻营,还是受“左”的思想影响很深。要就以上几方面的情况,联系其历史和现实的表现,严肃认真地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考察,确定所犯错误的性质。既不要漏掉“三种人”,也不要把非“三种人”定为“三种人”。
被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证核实确属犯一般性错误的,要及时向被审查的同志说明其问题已经查清,必要时还可在适当范围宣布审查结果。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专案”中搞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或蓄意诬陷,制造假材料,迫害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人,以及对造成上述错误或罪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决策人,应根据他们犯错误或罪行的具体情况、责任的大小,以及认错认罪态度的好坏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有的定为“三种人”,有的定为犯严重错误。
对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专案”中有过一般过激行为,犯了一般性的错误,不再作为问题提出。
四、对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直接操纵指挥的写作班子中,组织或炮制反动文章、作品,搞乱全国局势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成员;对在“文化大革命”中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反动思想,粉碎“四人帮”后又反对或抵制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或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攻击党的领导的人,都应定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
对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反动思想,有意歪曲事实真相,写文章、作品,搞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要根据他们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以及认错态度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有的定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有的定为犯严重错误。
对一贯写坏文章和在一段时间、一个问题上写了坏文章,但是后来的确觉悟了,没有再作危害党、危害人民的事情的,应加以区别。
对只是按照当时中央文件以及中央或省一级报刊的观点,写以错误文件、文章、作品,传播过错误观点的,不作为问题提出。
五、“三支两军”人员中,凡亲自或指使他人搞诬陷,搞刑讯逼供,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凡蓄意谎报情况,致使领导机关判断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凡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均应由其原所在支“左”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将他们的问题查清核实,将材料转给有关单位,由这些单位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结论处理。
在部队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现已复员、转业的人员,原所在部队应将查实的材料转给他们现在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组织,并由这些人员现在所在单位作出结论和处理。
六、“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红卫兵中,有些人由于政治上无知,受“左”的思想影响或受人指使犯了错误,包括“破四旧”中群众性打人致死一类的严重问题,后来承认了错误,确有认识,现实表现好的,不作为问题提出。
对极少数品质恶劣,手段残忍,致死人命的;趁“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以勒索抢劫财物为目的行凶杀人的;以及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人,都应把问题查清并记载下来存入本人档案。已经入党的,应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凡已经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七、犯有“三种人”的错误和罪行,现已离休或已达到离休年龄的老干部,凡在历史上曾经为党、为人民作过贡献,对所犯错误做了检讨,不再搞派性活动和包庇“三种人”的,处理可以适当从宽,可以保留其党籍。态度恶劣的要从严处理。
八、“两案”受审查人员,凡按中央审理“两案”的有关政策作过处理的,在这次整党中一般不再重新结论处理。
结论处理后又发现属于“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的,或明显有这类问题,没有结论处理的,应作出结论处理。凡事实确凿、定性准确,结论处理后本人拒不认错、表现恶劣的,要从严处理。
凡犯有罪行,处理时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确已丧失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在整党中应开除出党或不予登记。
九、《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指出的“经过长期考验,证明确已悔改者”,是指那些犯过“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后来觉悟了,转变了,粉碎“四人帮”后能主动如实地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并且不隐瞒别人的问题,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历史和现实表现好的人。
对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在整党中能够主动交待检查,并且也不隐瞒别人间题的人,可在党员登记时予以缓期登记,以观后效。
十、中央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凡党的关系在地方的,清理工作由地方党委负责。中央有关部委要协助地方党委搞好这些单位的清理工作。对定为犯“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人员的结论和处理,由地方党委统一审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被列为核查对象的,在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调出所在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单位和群众组织,单独或跨地区、单位组成的“联络站”一类造反组织的人员中,以及“中央文革小组”用某报某刊等名义派到各地各单位的“记者”中,凡属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的,原驻在地或驻在部门的党组织要主动将这些人的问题向现在所属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反映,协同查清。
十一、对“三种人”进行组织处理后,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使他们切实做到不再进行派性的串联活动或其他的反党活动。他们中凡有条件工作的,要分配适当工作;有专业特长的,要注意发挥其—技之长,但不得在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工作。在确定和晋升学术、技术、业务职称时,如学术、技术,业务条件合格,应不受影响;在分配住房、困难补助、发放奖金等生活福利方面,也不要受影响。对定为“三种人”的,不得株连他们的亲属。
十二、第一期开展整党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党、政、军的高级领导机关或要害部门,清理“三种人”工作尤为重要,务必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有关清理“三种人”的方针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积极负责地进行工作,妥善地解决好清理“三种人”工作中的问题。清理工作要抓紧,但是不要赶进度,事实一定要查清,定性一定要准确。清理工作一时结束不了的,在本单位整党基本结束后仍可继续进行。
对“文化大革命”中问题严重,现在清理工作又很不得力的地方和单位,有关上级党组织应当派出得力干部,协助他们切实抓好清理“三种人”工作;少数单位领导班子确有严重问题的,必须首先调整、整顿好领导班子。对有意保护或包庇“三种人”的,或利用派性整人,搞诬告陷害的人,经查实,都必须严肃处理。
中 共 中 央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