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1982-11-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
1982.11.05;厅(档)发 [1982] 43号;国办发 [1982] 73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几点意见很好,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
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处理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中发[1979] 81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发[1982] 9号文件),对“两案”受审查人员材料处理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大部分地区和单位对上述有关规定都已贯彻执行,但也有少数地区和单位贯彻执行得不够好,销毁了一些不应该销毁的档案材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大量档案材料,尽管内容上多属不实,政治上也大多是错误的,但它从各个方面记录了当时党、政、军机关和群众组织的活动情况,是研究党和国家在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情况不可缺少的资料,必须妥为保管和处理。为此建议:
对准备销毁的“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审查干部的材料和群众组织形成的材料),再认真地进行一次鉴别,将其中确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材料挑选出来,由各级档案馆(室)集中保管;对当前工作还需要查考的材料,请暂缓销毁。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将处理“文化大革命”中的档案材料情况,于一九八二年年底前向中央办公厅写一简要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