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9.中共中央关于恢复李雪峰同志党籍的决定(概要)

中共中央决定、指示等1982-4-1

中共中央关于恢复李雪峰同志党籍的决定

(概要)

1982.04.01

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恢复李雪峰同志党籍的决定》。决定说:“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决议(中发[1973]34号文件)中认定李雪峰同志为林彪反党集团的主要成员,将他永远开除党籍。这一处分的主要根据是,‘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林彪、陈伯达指使李雪峰炮制的反革命六号简报出笼,他们专了两天半的政’。”“根据调查证明: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印发的华北组简报(即六号简报,主要内容是拥护林彪关于设国家主席的讲话),是按照当时会议的规定,由记录人员根据华北组同志的发言,如实整理的。简报写出后,经华北组负责人李雪峰、吴德和解学恭同志共同阅鉴,大会秘书组印发的。因此,不能说华北组的简报就是林彪、陈伯达指使李雪峰炮制的。虽然九届二中全会上,李雪峰同志在林彪、江青两个阴谋集团互争权力中,也有错误,但根据这一期反映小组讨论情况的简报,就认定李雪峰为林彪反党集团的主要成员,是不符合事实的。他本人以后也遭到‘四人帮’的迫害。”“因此决定:撤销一九七三年八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中,把李雪峰定为林彪反党集团主要成员,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恢复李雪峰同志党籍。”决定也指出,李雪峰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是有错误的。错误性质是严重的,应该深刻地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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