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1981-3-9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家农委党组《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1.03.09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国家农委党组《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中央认为:邓子恢同志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是我党领导的农民运动的卓越领导者,在创造闽西革命根据地、在农村工作方面有过巨大贡献,他和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成绩是显著的。他对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些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都是正确的。过去党内对他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判、处理是错误的,应予平反,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恢复名誉。因邓子恢同志的问题受到株连的,也应一律予以平反纠正。
实践证明,我党领导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从总的方面说是成功的,成绩是主要的。但在几个重要阶段上,也遭受过挫折。正确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全党今后工作仍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幅员辽阔的大国,在几亿农民中进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确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是一项新的社会实践,许多问题都不可能找到现成的答案,只有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依靠群众的实践并不断总结提高才能加以解决。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充分相信群众,发扬民主,使干部敢于实事求是,敢于探索和创新,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从而形成思想活跃、工作生动活泼的局面。切不可把同志们通过正常组织程序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难以避免的错误,当作所谓路线错误加以批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纠正了并在继续纠正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左”倾错误,对农村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出现了二十多年来少有的大好形势。中央希望,广大农村工作同志努力学习,结合实际工作,正确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广现代科学技术,坚决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实际。这样,我们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
邓子恢同志从一九五三年开始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到一九六二年农村工作部被撤销,十年期间曾经在农业集体化问题上先后两次受到批判。说他是“右倾机会主义”,“站在一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立场上”,“大批解散农业合作社”,“提倡包产到户”,“犯了反对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的错误”。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也被说成是“十来年没有办一件好事”,宣布撤销。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把邓子恢同志诬陷为所谓“刘少奇反党集团”成员和“老机会主义分子”,进行了残酷批斗,致使邓子恢同志含冤逝世。
近两年来,在几次农村工作会上都有人提出对邓子恢同志的问题应当重新审查平反。不少干部、党员、群众以及邓子恢同志的家属,也来信提出同样的要求。经胡耀邦、王震、王任重、宋任穷等同志先后批示,我们组织专门调查小组(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农业部、国家农委等部门同志参加),对邓子恢同志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小组经过详细查阅有关历史档案、资料,访问当时有关人员和请他们一起座谈,对历史事实作了充分调查研究,并正式写出了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
一、关于一九五五年在浙江“坚决收缩”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央农村工作部根据同年一月十日中央发的“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精神,即按照不同地区采取停止发展、全力巩固、适当收缩和进行整顿等指示,向浙江省委提出的建议。在此之前,毛泽东同志曾找邓子恢、陈伯达、廖鲁言、杜润生谈话,指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并提出应当实行“停、缩、发”(分别不同地区,停止发展、实行收缩、适当发展)的三字方针。中央农村工作部的这个建议下达到浙江省委,经过省委讨论一致表示同意,又召开四干会作出具体布置。浙江省年初原有五万五千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四万个,压缩了一万五千个,大部转成互助组。这一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纠正了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一度紧张的中贫农关系得到了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了,干部政策水平提高了。实践证明,这个处理是符合群众要求的。有的地方由于酝酿不够,行动过猛和工作粗糙,对不该收缩的也收缩了一些,这是在具体执行中的缺点错误。以后说“砍”了二十万个社,这不符合实际。把浙江省的“坚决收缩”说成是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关于全国农业合作化的进度问题。
在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对农业合作化的进度和完成时间本来有过规定,即需要十年到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完成。中央发布的两个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就是按照这个精神写的。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也是按照这个精神部署工作的。
一九五五年六月下旬以后,党内发生了争论。邓子恢同志主张还是按中央原定计划发展为好。邓子恢同志的理由是: (一)整个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的进度相适应;(二)现有的六十五万个社存在的问题很多,巩固任务很繁重,要打好基础;(三)地区不平衡,干部领导水平、群众觉悟水平不同,应逐步推广。这些意见,以后在七月的省、市书记会议和十月扩大的中央全会上,逐条受到了驳斥,斥责他们看不见“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却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两摆地在那里走路”.是“右倾和经验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实际上,邓子恢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当时对他的这种批判,曾导致以后合作化运动高级社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急躁冒进的错误。
三、关于一九六二年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和鼓吹包产到户的问题。
一九六二年春天,邓子恢同志从巩固集体经济出发,根据调查所得材料,除主张贯彻执行稳定小队所有制,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保留“小自由”,固定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若干年不变外,还强调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他提倡的责任制形式,主要是由生产队向作业组实行包工,零星小活也可以包到人;此外,只是对田间管理和一些集体不便进行的技术活,可以包到户,联系产量,超产奖励。这在当时和大包干或包产到户也是有区别的。
他的意见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则被说成是“提倡包产到户”,刮“单干风”。并联系过去又对他进行了批判。说他是为一九五五年对他的批判搞翻案。实际上邓子恢同志并不是提倡包产到户和鼓吹单干,而是想找到一种将集体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责任制形式。其实,回顾当时实际情况,在一些经济极端困难的地区,允许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也是必要的,也不算什么错误。至于一九五三年邓子恢同志针对有些地方急躁冒进的情况提出了必须注意防止急躁冒进的意见,无论从当时或事后来看,都是正确的。
四、上述调查说明,对邓子恢同志的两次批判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邓子恢同志和他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是热心搞集体经济的,根本不存在反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问题,不存在路线性错误,而是坚持了中央原定的正确路线和早些时候毛泽东同志本人所提出的指导方针。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在提出意见时,纵然在某些方面对情况的估计和问题的提法上有欠妥之处,也不应求全责备,无限上纲。因为建国以来,我党是在一个工业落后、农民众多和多民族的国家中,开始探索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由于这种情况,加上国家地域辽阔,经济条件不同,解放先后不同,群众觉悟不同,所以涉及到合作化的速度、形式、劳动组织、分配制度等等具体问题时,人们认识上参差不一,这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允许大家就这些问题各抒所见,展开讨论;应当允许进行各式各样的试验和探索;应当允许干部犯错误。这样做,对于丰富我党的经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只会有好处,不会有坏处。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其他同志在一九五五年、一九六二年对建立合作社的速度和调整问题所提的意见,无论从当时或者现在来看,大都是正确的,即使有不甚准确的地方,也是可以理解的。把这些问题当作是挑起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争论,而给干斥责和批判,这实际上是否定了中央原来制定的、体现于两个互助合作决议文件的正确方针,损害了党内民主讨论和实事求是的传统作风,助长了业已存在的“左”的思潮,给农业生产带来以后长时间的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从组织上说,当时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所作的工作部署,都是事先向中央请示报告,得到同意后才进行的。在中央作出不同于自己意见的决定后,邓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从来没有过非组织活动;而且,即在当时提意见的方式,也是符合党规党法的。因此不存在分散主义、闹独立性的错误。邓子恢同志生前常说:“我的错误我自己负责,但不是背着中央,更没有反中央。”调查证明邓子恢同志在受到不正确批判后仍然顾全大局、委屈负重、严于责己,不计较个人得失,他确实是具有坚强党性的好同志。
鉴于邓子恢同志的问题关系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个问题牵连的同志很多,多年来,在历次运动中都有大批同志同样受到批判。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关系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对今天的现实斗争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此建议:
(一)中央对邓子恢同志和原中央农村工作部所谓犯路线错误的问题予以正式平反,并将这个报告转发到全党。
(二)在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对这一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此外也可考虑用其他形式,如写怀念文章等,做一些解释。
(三)由于邓子恢同志的问题已见于出版的《毛泽东选集》,请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于再版时,对有关邓子恢同志、中央农村工作部及其他有关同志的问题予以更正,以免继续流传下去。
中共国家农业委员会党组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