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档案材料整理的几项具体规定》的函

各部、委文件1980-12-9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档案材料整理的几项具体规定》的函

1980.12.09;国档发[1980]455号

两案审判工作小组办公室、军委总政两案办公室、中纪委二办、中央档案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精神,我局商得有关单位同意,制订了《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档案材料整理的几项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档案材料整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全部档案,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建立一个单独全宗,集中保管在中央档案馆。现对整理这个全宗的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全宗的范围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档案全宗,应包括中央两案专案组、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中央两案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以及审理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弛、江腾蛟等 16名主犯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需要归档的材料。由办案单位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系统地整理立卷,待全部工作结束之后,再将整理好的案卷造具目录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二、关于作为罪证的原件的存放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证明主犯的罪行,需要从其他机关调取原件作为证据材料的,其原件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凡列为罪证需要调取的材料,在原位不作为重要材料而定期保存的,可索取原件;在原单位已作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或不宜于调取原件的,应调取复制件,注明原件的存放出处。 在本全宗内交替使用的材料,原则上是在哪个阶段形成的就放在哪个阶段,其原件可放在最后结案的有关案卷中,其他阶段存复制件。

三、关于联合办案单位有关材料的保存问题

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军委总政、中组部、中纪委等单位直接有关的材料 (如起诉,判决、罪证等有关材料)除本全宗保存一套原件外,由办案单位对其有关的材料进行复制,提供上述部门保存。

四、在预审过程中形成的不作为罪证的材料,可根据文件的

多少立成副卷。属于党的工作错误、路线错误的材料,应与罪证材料分别整理立卷,作为本全宗一部分。

五、非“集团案”的主要成员,需判刑和受三纪处分的,其档案材料应由受理机关进行整理保管。不移交中央档案馆,

六、“集团案”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范围

1.党中央,中央领导同志对两案审理的决定,指示、批示、讲话以及办案单位的请示报告。

2.成立办案机构的材料及办案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文件、简报、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有关负责问志的讲话。

3.“集团案”和各主犯的罪证:包括审讯笔录、录音、录相、起诉书,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

4.立案、搜查、拘留、监保、逮捕等请示报告及批件、证件。

5.受审人员在关押期间重要的思想反映动态等。

6.受审人员治病等情况的报告及批件。

7.值班日记(包括电活记录),收发文簿,介绍信存根、办案人员花名册(有保存价值的),工作笔记等。

8.行政财务文书事务等材料。

以上属于案件档案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立卷。

七、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

1.重份和复印文件。

2.凡不能作为罪证的党政军部门的机密、绝密材料,业务资料,可清退给有关部门。

3.各种文件的草稿和历次修改稿 (有负责问志重要批示的要保存)。

4.未署名单位、姓名、时间的零散材料,和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