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批转1980-9-22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 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

1980.09.22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党委认真讨论,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对“文化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应全部复查,对其中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要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误部分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要一件件妥善处理,不要集中搞突击;要着眼今后,认真细致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工作;要着重总结经验教训,一般不要去追究个人责任。对死刑案件顶着不查,对冤杀、错杀案件顶着不纠的现象,必须坚决克服。

老的冤假错案要纠正,新的冤假错案要力求避免。要防止冤假错案,就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地依法办案。现在有些地方不依法办案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甚至以种种借口和手段来抵制依法办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各级党委一定要重新学习和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一九七九年六十四号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各级干部一定要带头遵纪守法,一定要同那些无视法规、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

中央:

最近以来,全国大多数人民法院复查冤假错案的工作已经陆续基本结束,正在进行检查验收。但是,据了解,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的案件,却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有的地方只是刚刚开始。据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六月底报送的不完全数字统计,“文化革命”十年中,共判处死刑二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其中,以反革命罪判处的一万零四百零二人,以普通刑事罪判处的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九人。对上述死刑案件,有些地区已经复查了一部分,发现冤杀、错杀的情况相当严重。据初步分析:(一)以反革命定罪而冤杀、错杀的很突出。如北京发现冤杀、错杀四十七人,占判处死刑总数的百分之十七点五,其中以反革命定罪冤杀、错杀的四十三人,占反革命死刑犯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点四(已作了妥善处理)。河北省发现冤杀、错杀三百八十五人,占判处死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点七,其中以反革命定罪冤杀、 错杀的三百六十一人,占反革命死刑犯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宁夏在反革命死刑犯中发现冤杀、错杀七十人,占“文化革命”十年中判处死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九。(二)各地冤杀、错杀的“反革命犯”,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同时对领袖说了些过激言词,按谢富治炮制的《公安六条》以“恶毒攻击”罪处死的相当多;因谋求生活出路或因在运动中受冲击、被株连而偷越国(边)境,以及向蒋特机关写信并无反革命活动,而分别按“叛国投敌”、“与敌台挂勾”处死的;根据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或私人日记、笔记上记的错话、反动话,按“政治疯子”、“思想反动”而处死的;把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当作“反革命叛乱”而处死的。为刘少奇同志冤案鸣不平而被冤杀、错杀的也不少。(三)绝大多数死刑案件是在一九七○年前后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或革委会核心小组核准的,有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核准的。一九七○年“一打三反”运动中错判死刑最为突出。宁夏错杀七十人中,一九七○年判处的有六十八人;天津市错杀二十八人中,一九七○年判处的有二十二人。

目前,许多地方对死刑案件的复查抓得不紧,进展缓慢。冤杀、错杀究竟有多少,底数不清。有的地方把死刑案件摆在那里不去复查,有的对已发现的冤杀、错杀迟迟不予纠正。复查不力的原因,从人民法院来看,一是许多中级、基层法院的干部认为,死刑案件是领导机关批准的,情况复杂,上下左右看法不一致,从中纠正冤杀、错杀,认识很不好统一,善后工作也难做,因而瞻前顾后,不愿动手,也不敢动手。二是对有罪不该处死而错杀了的,特别是罪行严重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而杀了的,究竟如何处理,感到政策上不好掌握。三是有少数人民法院的负责人,由于思想路线不端正,或在“文化革命”中批过案子,对死刑案件顶着不查,对冤杀、错杀顶着不纠。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错判死刑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中后果最严重的一部分,更应严肃对待,不能因复查工作难做就见难而退,更不能知错不纠,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为了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任务,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应该集中必要的力量,对“文化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部复查。对其中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为了便于各地人民法院复查死刑案件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中央关于复查案件的政策精神,对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改判的原则界限。

(一)完全无罪被冤杀的,应一律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予以改判纠正。

(二)按照政策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起义人员的历史罪恶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追究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并错杀了的,也应撤销原判,宣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错杀,予以改判纠正。

(三)有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错杀了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宣告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该处死,属于错杀。

(四)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及属于可杀可不杀、应判处死缓而杀了的,鉴于“文化革命”的特殊历史情况,可不公开纠正,但应在内部总结教训。

(五)罪该处死,但在定性上将普通刑事罪定为反革命罪的,应予改判纠正其犯罪性质。

二、关于善后工作。

对错判死刑案件改判后的善后工作,应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和中央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精神,由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决定后,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原则上可以比错判徒刑的案件放宽一些。

三、关于复查改判的法律程序。

(一)死刑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逐案进行复查,对其中错判的案件提出改判纠正的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改判一律用判决书。原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改判前,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力量,深入到基层人民法院指导、帮助,搞好死刑案件的复查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人民法院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一九八○年八月五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