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文件1980-2-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1980.02.05
我部去年八月四日发出《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即(79)组通字33号通知)以后,有些单位对通知第四条中“对于错被开除公职的改正后,除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可以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可采取退职等办法,酌情妥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将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文化大革命前错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复查改正及其遗留问题的处理,总的原则仍应按照中央中发[1979]43、47号文件和中央批准的我部(79)组通字33号通知的精神,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对收回安排工作和经济问题的处理,由于当前国家经济困难,一定要从严掌握,坚决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办事。
二、对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复查改正后,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能够工作的,可以收回安排工作,但应在本地区或本部门编制指标内解决。决定不予收回安排工作的,一般的可作退职处理。如本人具备国务院[1978]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按退休处理。办理退休时,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确定退职退休的,可按国务院[1978]国发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104号文件下发以前已经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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