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1979-12-31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9.12.31;中发 [1979] 96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实事求是地抓紧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方面的任务还很繁重,必须再接再厉,把冤假错案纠正过来,决不要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同时,我们还必须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否则,党的政策就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就不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且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各地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人民法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督促和帮助他们加快进度,力求尽快完成此项任务。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可作为人民法院的经常工作,认真负责地予以处理。
中 共 中 央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党中央:
去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纠正了一大批冤案、假案和错案。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的十年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反革命案件二十八万七千余件。截至七月底,已复查二十四万一千余件,约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三。从中纠正了冤、假、错案一十三万一千三百余件,约占已复查的百分之五十四。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已经复查结束,作了纠正。同时复查了普通刑事案件五十万零七千余件,纠正了冤、假、错案三万五千八百余件,占已复查的百分之七。此外,各地法院从办理申诉案件中,还纠正了许多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冤、假、错案。实践证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效果显著,深得党心民心,对于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崇高威信,对于清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在审判工作方面造成的严重恶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调动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大搞四化的积极性,都起了很好的作用。
复查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复查任务还相当繁重。到七月底,全国大约还有四万六千余件反革命案件、五十多万件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复查。在这些反革命案件中,有许多是比较疑难的、上下左右意见不一致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认识,才能得到妥善处理。各地复查工作进展也不平衡。对反革命案件已复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有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陕西等十八个省,市、自治区;上海、新疆、安徽、湖南,四川、云南完成不到百分之八十;天津、西藏不到百分之六十;青海、浙江不到百分之五十;宁夏不到百分之三十。就是复查进度较快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进度慢的地区和县、市。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日益增多,如何处理好这批申诉,把其中确实判错了的纠正过来,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繁重任务。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为明年实施几个法律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是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任务,还是半途而废,这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了使复查工作做到善始善终,我们认为,必须端正思想路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我们的认识统一到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精神上来。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切实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坚决克服思想不解放,政策不够落实,该纠正的不敢纠正,以及抓辫子、留尾巴的错误倾向。在今年三四月间有些地区复查工作出现了一些反复。有些人借口“维护旗帜”,把“四个坚持”同三中全会精神对立起来,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对立起来,说什么复查搞“过头”了,“右倾”了,是“刮翻案风”了。有些法院干部由于思想路线不端正,未能正确理解三中全会精神,思想上也产生了新的疑虑,怕将来又来个反右倾,要整到自己头上。因此,对复查工作犹豫观望,甚至停顿下来。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要求把已经纠正的错案再改回去。还有少数人民法院对复查工作产生了松劲情绪,想走过场,了草结束。有些法院由于思想不解放,对过去判处的“叛国投敌”、“与敌台挂勾”的案件,对涉及党和领袖的所谓“恶毒攻击”的案件,对出身成份不好或有一般历史问题的当事人的案件,不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福建、山东、内蒙古等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了某些基层法院已复查过的维持原判的案件,发现其中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是应该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内蒙临河县这样的案件高达百分之五十。也有不该纠正而纠正了的案件,但这只是极少数地方的个别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以下几类案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明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和确定处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对于过去以“叛国投敌”的罪名判处的案件,要把因为找生活出路、出境投亲靠友、在运动中因一般问题或没有问题受冲击、株连而偷越国(边)境的,同因走私,贩毒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的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更应同为叛变投敌、资敌而偷越国(边)境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前者是违法行为,除情节严重的以外,一般不构成犯罪。后两种情况应按照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依法处理。对于偷登外国车、船、飞机或私自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对于过去以“与敌台挂勾”的罪名判处的案件,要把在敌台煽惑下,受骗上当,为了要钱要物,或是找生活出路以及类似情况而向敌特电台写信,提供一般社情,或有一些错误甚至攻击言词,并未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同以反革命为目的与敌特挂勾,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区别开来。对于前者,主要是批评教育,不能以反革命论处。
对于过去在“公安六条”的影响下,以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处的案件,只要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都应当实事求是地纠正。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区对由于不理解党中央的正确措施说了或写了一些吹捧林彪、“四人帮”的话、或有损于党和领袖的错话以及做了某些错事的人,又以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判了刑。对这类案件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今后,对类似上述言行或在思想理论方面发表了错误观点的,不能以反革命论处;只有对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犯,才按刑法的规定,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论处,不要再用“恶毒攻击”的罪名。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处理。只要是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在定性上混淆了敌我,或者不该判刑而判了刑、或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都要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纠正。对于那些原判事实、定性基本正确,或虽然量刑畸重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一般可不再改动。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予以驳回。
二、必须妥善解决纠正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问题。这是关系到复查工作能否善始善终的重要环节。否则,就不能全面落实党的政策,不能消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造成的恶果,也不能得到社会的同情。但各地普遍反映,冤、假、错案纠正后,解决当事人的工作、工资、户口、住房、生活补助等问题存在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生活无着。他们说:“有罪有饭吃,无罪无饭吃”。有的要求再回劳改场所就业,有的甚至故意作案,希望再去坐牢,解决吃饭问题。湖南省八个地区(市)这类得不到安置的当事人就有一百三十三名。有些法院因此对应该改判无罪的人不敢宣布改判,致使他们仍被关押在劳改场所。上海市属于这种情况的就有二百余名。由于善后工作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党的政策不能全面落实,引起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党和政府不满。他们不断外出上访,到处流浪,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以外,原来有工作的,除原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经所在地区同意,可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外,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但现在农村的(包括小城镇)原则上不回大中城市;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按中央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处理。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救济。对这些人及其家属政治上不得歧视。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组织、人事,劳动、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不是法院能够办得到的,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解决善后问题的具体办法,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三、为了保证复查案件的质量,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对当地人民法院的复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标准是:(一)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是否全部复查了,其中的“三类案件”是否都已纠正了,对其他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是否都已查出、纠正了;(二)对平反纠正的案件是否经过调查核实,是否同当事人见过面,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三)平反纠正的案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恰当;(四)善后工作是否落实。通过检查,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要注意解决那些该纠正而未认真纠正和抓辫子、留尾巴的问题,以及善后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各地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结束复查工作。少数任务重、进度慢的地区,要报告党委,增加复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内完成任务。一定要保证质量,善始善终,切不可走过场,草率了事。
在复查工作结束时,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部认真地分析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清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影响,借以改进今后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卫四化的顺利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