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文件1979-11-3
中共中央、同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
1979.11.03;中发 [1979] 8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总政治部: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现转发各地,请参照执行。希望各单位在结束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文书档案材料的处理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认真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纠正错案、平反假案、昭雪冤案。三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正在进入结尾阶段,不断询问对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档案材料如何处理,并希望作出必要的规定。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各级党.政、军机关和群众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应区别于人事档案(即干部档案),按照文件归档范围立卷、归档,交由档案室保存。这些文书材料,记录了我党政治活动的一个历史阶段的情况,记载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迫害干部的情况,反映了林彪、“四人帮”的反党罪行,对于清查处理与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总结党内两条路线斗争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党的历史,都是重要的凭证,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在平反冤、假、错案,做出正确结论之后,对下列各种文书材料应立卷归档:
1,有关上级决定、批示,下级报告、请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通报、请示、报告,会议记录、纪要、决定,有关负责同志在平反昭雪会议上的讲话,复查报告等。
2、党中央、中央领导人,各级党委和革委会,各级党、政、军机关负责人,在处理干部问题时的重要批示和意见。
3、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老同志在遭受迫害期间所写的革命回忆录性质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材料,一些坚持真理、不畏强暴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同志,在同林彪、“四人帮”一伙进行斗争中所写的信件、文章及有关的重要记载。
4、反映林彪、 “四人帮”及其帮派体系罪恶活动的其他罪证材料。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文书档案,凡涉及个人问题的材料,不应作为考查干部的依据。考查干部的历史,应以人事档案(即“干部档案袋”)中的结论材料为准。各级党委、各级机关和单位的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在工作结束后,应将全部文书材料与人事档案分别进行整理。文书材料中,属于应该保存的,要立卷归档,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属于不需要保存的,要编造清册,报党委批准后销毁;
三、文书材料在立卷归档以前或以后,如遇某卷或某份文件含有对某同志的诬蔑不实之词,不要在文件上涂,抹、勾,裁,要注意保护这些文书材料的完整。必要时,可由负责落实干部政策,处理冤、假、错案的单位,在立卷时将情况写入“备考表”。
四、对按规定保存下来的含有涉及冤、假、错案内容和其他诬蔑不实之词的案卷,必须严格控制,外单位要求利用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五、在此次运动中,凡个人保存的有关揭发和批判他人的材料,均应交给组织统一处理,私人不得留存。今后如有人利用私自保存的此类材料,对他人进行诬陷迫害或打击报复时,应视情节轻重,按党纪国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照此办理。
国家档案局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
曾三同志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81号文件的几点说明
国家档案局按:中共中央[1979]81号文件下达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曾经提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发[1979]8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曾三同志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一日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一次发言,全文如下:
这几天我碰到几位老同志,问到[1979]81号中央文件的事,昨天又看到大会简报第六期,说国家档案局主张“封存林彪、‘四人帮’一伙整老干部的假材料”,他们“感到不理解”,我对于同志们的这种心情是理解的。但是,同志们对这一文件的内容有误解,我想在这里说明几句。
我们并没有主张“封存”假材料,我们也是主张销毁假材料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为了打倒中央和地方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采用了很多狠毒和卑劣的手段,搞了大批假材料,作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据”。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对于干部档案中的这些诬蔑不实之词,均应销毁或退回本人处理,这是中央组织部早有规定的。但是,对于在这一历史时期各机关形成的文书材料,如会议记录、报告、批示等,则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区别对待,既要从被害同志考虑,不留后患;又要从党和国家的利益考虑,留下历史凭证;既要着眼于今天,又要着眼于长远。下面,我简单地就这个问题讲几点意见和想法。
一,机关的文书档案和干部档案不同。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历史活动的记载,它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党的政治活动的真实面貌。如果我们不加区别地销毁太多,将来这段历史的问题,就会失去真实材料,因而就无法搞清林彪、“四人帮”一伙篡党夺权阴谋的真实情况。闪此,我们主张对文书材料要有所选择地进行保留。
意见中规定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有四条。其中有的材料从内容上讲是假的,但是,它却真实的记述了林彪、“四人帮”一伙的罪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真实的,应该保留下来,据十三个省,市档案馆统计,一九七九年共接待利用者三万二千余人次,提供利用档案四万四千多卷,其中大部分是用于“清查”和落实政策,对查明事实和处理问题,起了重要的凭证作用。对于受迫害干部自己写的材料,我们只保存内容正确、属实的,反映了真理和具有价值的部分。如彭德怀同志就写下了这种珍贵史料。对于那些被迫写出的假材料,这里并不包括住内,是要处理销毁的。
这四条从文字上看,把名目列举很多,实际上应该保存的量并不大。而且不在这些名目之内的,如审讯记录、口供、交代、检讨、大字报、揭发等等,都可以烧掉。据中组部材料保管组对一个专案所有文书材料的初步分析,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需要保存的只占百分之十六点二。实际作起来,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小。
我们认为应该历史地看整个档案问题,不能把存在过的历史涂掉。否则我们对党的历史上形成的许多有关路线斗争和政治斗争的文书材料就不好办。如历次路线斗争、延安整风、解放后的整风反右等运动和会议上形成的涉及到有关领导同志和干部个人方面的文书和记录材料,今天总不能采取都抽出来销毁的办法,而是应当很好地加以保存。 ·
二、保留这些文书材料,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考查干部的依据。考查干部应当以人事档案为准。人事档案中哪些应当去,哪些应存,中组部已有规定。
有的同志讲,这样作并不保险,林彪,“四人帮”一类不是还可以利用文书档案再整人吗?我们认为,应当从正常的情况和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看这些问题。否则就难以有一个准则。如果按照林彪、“四人帮”的反动逻辑,你就是把所有文书材料全部烧光了,他要整你,也还是一样可以整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在今天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应当相信叶帅《讲话》中所说的,三中全会的胜利,是“不可逆转的伟大历史性胜利”。我们就是本着这种精神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当然,这些文书档案保存下来,在使用上我们是主张严格控制的。被“四人帮”破坏了的档案工作已经恢复,人们再也不能随便占用档案整人,留下这些档案来,只是为我们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服务,我们不必再有顾虑。
最后一点,就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一定要统一由组织处理,不得再由私人保存。今后如果发现有人利用自己私藏的材料,对他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必须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总之,我们认为这个规定还是可行的。有些同志,特别是受过迫害的同志想不通,这是由于我们宣传得不够。如果从搞清党的历史,查清林彪、“四人帮”全部罪行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相信他们是容易想通的。当然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我们希望大家把意见及时告诉我们,必要时还可以汇总报党中央统一考虑。
一九八○年一月十一日
发送:中央、国家各机关办公厅(室)档案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档案学会筹备委员会。
抄致: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中央、国家各机关办公厅(室)。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