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1979-8-4
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1979.08.04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1979.07.20;[79]组通字33号通知
去年以来,各级党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解放了思想,落实干部政策的步伐大大加快,成绩显著。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和审干复查,多数省、市、自治区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以上,少数完成了百分之七十、八十。对错划右派的改正,反右倾运动中错案的纠正,以及“四清”运动中案件的复查,也都抓得很紧,进展较快。党内党外反映很好,深得人心。但这项工作要做到善始善终,任务仍很艰巨,全党必须继续抓紧,不能稍有松懈。预期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落实干部政策的工作,今冬明春可以基本结束。
在当前落实干部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要求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其他一些老案的越来越多,已占到来信来访申诉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多数是全国解放后的,也有四十年代、三十年代,甚至二十年代处理过的问题。全国解放后的涉及到土改整党、清理中内层、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思想改造、统购统销、肃反审干、合作化等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案件,以及不正当男女关系、丧失立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脱党脱队等多方面问题。有些人的问题本来处理正确,也要求复查,甚至无理纠缠。这不仅影响到各地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和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会影响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工作。各地普遍要求对处理这类历史老案有个统一的规定和明确的政策界限,以便有所遵循。
经我们与一些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共同研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案件的处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于历史老案除错划右派的改正,一九五九年以来反右倾斗争中错案的纠正,和“四清”运动中错案的复查等中央已有规定的以外,其余案件,可以按照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列入正常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应该看到,全国解放后,我们党为了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政治运动,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在这些运动中和日常工作中所处理的案件,虽有一些搞错了的或畸轻畸重的,但绝大多数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处理的,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它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下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有原则的区别。如果对这些老案不作历史的分析,通通再重新翻腾一遍,以现在的政策观点为标准,进行普遍的复查和处理,势必造成是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影响安定团结,也会脱离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于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
二、对于历史老案的处理,仍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全错的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对于犯有错误,根据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定性处理基本恰当的,或即使定性处理重了一些,但主要事实依据没有变化的,不再予以复议。对个别原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的,和对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属于错被开除党籍,错被开除公职,错被定为敌我矛盾的,应予以复查改正。
三、复查历史老案,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现在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曾经中央或中央监委、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审理,分别报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批。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四、对于错被开除党籍,后来一直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党籍或重新入党。对于错被开除公职的改正后,除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可以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可采取退职等办法,酌情妥善处理。
五、凡错被处理的经过复查改正以后,工资一律不予补发。个别目前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适当解决。
六、在处理历史老案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简单从事。要教育大家顾全大局,向前看。对要求合理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应认真妥善解决。对有些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无理纠缠的,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我们拟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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