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通知1979-7-13
中共中央关于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
1979.07.13
中央关于对一九五九年以来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甄别问题,在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七千人大会以后,曾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有不少人已得到平反,改正。但是在八届十中全会以后,由于提出了反对右倾翻案风,致使这一工作实际上停止下来了。在“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许多地方对于已于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平反、改正的人,又重新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并对他们进行批斗;对于还没有平反、改正的人,则更因此被揪斗,游斗或受到纪律制裁,不少人受到开除党籍、团籍、降职、降薪、下放、开除公职等各种处分。
在一九五九年以来的反右倾斗争中,许多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同志,只是在当时对人民公社、大跃进及农村中的“刮五风”等问题,反映了一些实际情况,或者在党内或对党的负责人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或批评的意见,这些同志的意见大多数是正确的,把他们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作为右倾机会主义进行批斗是错误的。即使他们的有些观点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人家讲,不能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来对待。而且这些同志二十年来,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工作的,事实证明他们不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有错必纠,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在深入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和今年四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中,现在考虑全面解决反右倾斗争中所遗留的问题,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一九五九年以来的反右倾斗争中,因反映实际情况或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一律予以平反、改正(如有其他错误,只能按其他错误本身来处理)。在乎反、改正以后,他们在捉职,提级、调资、奖励.分配工作等方面,与其他干部,职工一样对待,不应歧视他们。
(二)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人,一定要妥善落实政策:
(1)已经死亡者,应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2)受开除党籍处分者,应恢复其党籍。
(3)受降职降薪处分者,应恢复其原来级别待遇,工资不再补发。
(4)受开除公职处分和下放劳动者,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根据他过去的工作经历及工作经验,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已解散或撤销的,由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解决。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
(三)对家属、子女过去受牵连,处理不当者,应按党的政策,处理改正。今后,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四)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档案中,有关反右倾斗争的材料,一律销毁。
(五)经过复查、鉴别,对个别确实存在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处分适当者,应实事求是地维持其处分。
(六)军队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由总政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某些补充规定。
全面处理反右倾斗争中的遗留问题,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希望各级党委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平反冤假错案、右派分子摘帽、地富分子摘帽等项工作经验,在处理反右倾斗争的遗留问题时,首先必须坚定地采取有错必纠的实事求是态度,凡是一切搞错了的人和事,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纠正,该平反的平反,该改正的改正,该昭雪的昭雪。同时,要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步骤,在党内外群众中进行传达和酝酿,以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和工作上有所准备,避免操之过急,简单从事,和某些思想混乱。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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