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决定、指示等1979-1-11
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
1979.01.11;中发[1979]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以至三十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对地富分子的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成份问题,作了适合新的情况的相应规定。中央认为,各地在新“六十条”的讨论和试行过程中,落实好这方面的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此,中央特作如下决定:
一、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
二、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
三、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
四、各地应把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订成份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要从党内到党外,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做好地、富、反、坏分子及其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对确定摘帽子的地、富、反、坏分子和新订成份的地富子女,要在公社和生产大队范围内张榜公布。同时,对至今确实没有改造好的极少数地、富、反、坏分子,要继续加强监督和改造,并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什么时候改造好了,什么时候就摘掉他们的帽子。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