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驻厂军代表制度的通知(概要)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77-10-2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概要)

1977.10.22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77年10月22日发布的这一通知。通知的背景是:由于“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企业管理混乱,生产纪律松弛,当前国防工业产品质量问题很多,军工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战争胜负和国家安危,必须认真整顿好。为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以保障战备,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撤销1975年11月1日发出的《关于取消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并发布了上述通知。通知共三条,其主要内容为:(1)凡驻厂军事代表未撤离原工厂者,仍继续认真进行军代表工作;对已改变为订货机构者,立即恢复军代表机构进行工作;对需要新建立军代表机构者,应根据有关工厂具体情况,调配必要的得力人员迅速建立,履行职责。(2)在未颁发新的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前,各单位仍暂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10月1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执行。(3)为了加强战备观念,牢固树立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思想,在更好地发挥驻厂军事代表作用的同时,各工业企业单位,应认真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工作。驻厂军事代表应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团结,改进作风,大力协同,搞好军工生产和产品质量,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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