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新疆建设兵团的决定(概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文件1975-12-3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新疆建设兵团的决定

(概要)

1975.12.03

1975年1月3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新疆军区党委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了《关于改革兵团体制,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于2月18日至3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改变兵团体制的会议,并于4月20日正式批准《报告》,撤销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制。兵团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农牧场,划归地方统一领导。兵团撤销后,1975年至1977年生产下降,亏损剧增。工农业总产值由1974年的9.4亿元下降到1977年的5.7亿元,财务亏损总额达6.6亿元,平均每年2.2亿元,占全国农场亏损的一半。

1981年2月,王震视察新疆后,提出恢复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议。邓小平在建议上批示:“请王震同志牵头,约集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对恢复生产兵团的必要性,作一系统的报告,并为中央拟一决议,以凭决定。”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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