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74-12-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边防检查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请示报告》
(概要)
1974.12.03
l974年1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边防检查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请示报告》。《通知》提出,根据建站以来的历史经验,边防检查站必须作为一支武装队伍进行建设和管理。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边防检查站民警服役期限为3年,如因工作需要,可超期服役;二、边防检查站干警的更新比例,干部每年需更新约5%,警士每年需更新约30%;三、边防检查站应征民警的条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条件办理,但需具备特种政治条件和初中文化程度;四、边防检查站的干部来源,主要从警士中提拔,级别工资按军队标准评定;五、边防检查站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干警的生活福利待遇按总后勤部规定的标准,由公安部门供给,干警的家属按军属对待;六、边防检查站民警拟从今冬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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