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1966-11-20
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市委重要通告
1966.11.20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北京市委十一月十八日的重要通告,很好。现在转发全国,请各省、市、自治区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名义大量印发,在学校、厂矿、机关或其他单位内张贴。各地如有同样的情况,照这个通告办理。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 要 通 告
任何厂矿、学校、机关或其他单位,都不许私设拘留所、私设公堂、私自抓人拷打。
这样做是违犯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
如果有人在幕前或者幕后指挥这样做,必须受到国法和党纪的严厉处分。
从今天起,如有再犯以上罪行的,要立即处理。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