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73-9-10
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成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的通知”
(概要)
1973.09.10
1973年9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对国防工业的统一领导,决定撤销中央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受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以国务院为主。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国防工业的生产、建设和科研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组织执行。随着国防工业领导体制的变动,第三、四、五、六机械工业部,由军工领导转变为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几个部领导军口各院少数骨干企业,其余的部直属企业和国防工业系统的院校,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实行地方和部队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省、市、自治区设立管理国防工业的机构和管理电子工业的专门机构,撤销各大军区管理国防工业的机构。1974年5月,这项《通知》经过征求意见颁发执行。这次将国防工业划归国务院系统为主领导,是在总结了搞独立的大军工体系的教训后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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