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概要)

国务院文件1973-7-3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务院科教组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

(概要)

1973.07.03

1973年7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对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抓紧调整、规划、布局等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发展。《意见》规定,一、中等专业学校一般招收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工农知识青年,学制暂定为2至3年;技工学校招收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的经过1至2年劳动锻炼的知识青年或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暂定为2年。二、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学生由学校发给伙食和津贴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助学金制度。三、中专、中技学校的开办、撤销等,由所属的中央各部及直属单位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并主管。《意见》还规定了中专、中技学校的招生、毕业分配办法。此后,自“文化大革命”开始以来停止招生的中专、中技学校恢复了招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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