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73-5-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邮电部门体制的通知
(概要)
1973.05.23
1973年5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中央已于3月6日批准恢复邮电部,调整邮电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邮电部恢复后,撤销电信总局和交通部邮政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邮电管理局。各省、自治区领导机关所在地城市和中央直辖市的邮政局一般仍可分设。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除北京、上海市外应合设为电信局。二、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北京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由邮电部和北京市革委会双重领导。原交通部邮政总局和电信局直属的企业(不得转产)、事业单位和邮电院校,原则上应下放地方管理。三、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的,由邮电部与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调动。四、邮电各项计划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邮电一级(跨省)干线和通信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的生产、建设、物资、维护以及由全国集中支付的费用,均纳入国家计划。邮电业务收入,除北京市外,均纳入各省、市、自治区财政计划。上述计划管理体制,从1974年起执行。关于邮电业务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国际通讯、邮票印制和发行等项全国统一的邮电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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