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发出关于口岸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概要)

中共中央批示1973-2-15

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发出关于口岸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

(概要)

1973.02.15

1973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出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口岸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提出加强和整顿口岸工作的措施:一、加强口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原有口岸涉外人员,适合做口岸涉外工作的,应尽可能归队;口岸工作人员不足的,应尽快配齐,并加强政策教育和业务训练;口岸检查单位不宜层层下放,更不要划归生产、企业部门领导。二、口岸涉外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检查工作要贯彻执行“内紧外松”、“一视同仁,有所区别”的原则;对于违法、违章以及业务纠纷和海事等问题的处理,要掌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对现行的口岸工作的规章、法令等,应尽速组织力量加以研究、审查和修改。三、采取措施,扩大港口吞吐能力,压缩外轮停港时间;建立健全理货、代理业务和其他服务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为保证航行安全,原则上应向外轮供应我沿海的海图、提供港口资料和外轮避风的港口、锚地。四、充实口岸工作急需的工具设备,少数国内不能提供的设备,可从国外进口一部分。五、责成交通、外交、公安等部门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赴各口岸,进行落实政策和加强工作的检查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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