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72-6-5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概要)
1972.06.05
1972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律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井抄送人民银行,据以监督支付。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都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并送当地人民银行。凡末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以及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增加工资的,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由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先行制定。要求既能管得住;又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复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情况自行规定。《通知》规定,1972年的工资总额,暂以1971年12月份的实际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为基数,予以控制。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