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72-4-18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
(概要)
1972.04.18
1972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报告》说,从1970年5月建设银行并入人民银行以后,放松了对基建财务和拨款的监督。有时甚至连一些基本情况和拨款数字也反映不上来。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省、市、自治区恢复建设银行分行。省以下建设任务比较集中的地点,大中型建设工程所在地,以及国防军工和跨省、跨地区施工的大型建设工地,也设立分行、支行或办事处。各地建设银行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的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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