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72-1-3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概要)
1972.01.3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说,1969年以来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可按工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复员干部安排当工人,凡是表现好,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级工;15年至20年的定四级工;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分配地方当干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级、24级、23级、22级。复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后,一般应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等级。对安置回农村的复员干部,优先考虑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并参照上述规定评定工资等级。复员干部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应予重新评定,高于本规定的,可不降低。今后,对拟退出现役的连以下干部,如地方工作需要也可以办理转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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