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71-11-30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概要)
1971.11.30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通知》指出;这次调整工资,主要是考虑1958年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已经工作多年,多数已成为生产骨干,有两三个孩子,每月工资在40元左右,生活确有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他们的工资和情况类似人员的工资进行一次调整。这次调资的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可以调高两级。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级差不够5元的增加到5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此外还规定,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从1971年起新招收的人员,实行工分制或供给制,并发给一定的零用费。1966年以来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中专、技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工作已满一年以上,可以转正定级。
《通知》说,这次全国调资面为28%左右,一年约增加工资基数11亿元。不论何时调整,一律从1971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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