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概要)

国务院文件1971-11-30

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概要)

1971.11.30

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当时全国共有临时工、轮换工900多万人,其中从事常年性生产的约650万人,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的约250万人。

《通知》规定,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又适合于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固定工。改为固定工后,工资一般暂不变动,少数人工资过高,群众意见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工资偏低的,按照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调资通知中有关规定调整。上述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不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农业临时工。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致残的应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对于矿山井下的生产工作岗位,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出发,可以继续试用轮换工,并应逐步改进。县办企业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采取慎重态度,从严掌握,并须经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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