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71-8-11
国务院批准全面调整银行利率
(概要)
1971.08.11
1971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面调整银行利率。调整利率的原则是:适当降低利率水平,简化利率种类,取消某些不合理的优待利率。具体方案是:一、农业贷款,原来利率比较低的仍维持不变,原来偏高的,适当降低。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国营农场和农村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农村社办企业贷款,由4.8%和6%降为3.6%。农村信用社对社队和社员的存款和贷款改按银行利率执行,农村社队存款利率由1.8%降为1.5%,信用社对社队农业贷款和社员贷款,对社办企业贷款,由最高7.2%降为3.6%;信用社对社队生产设备贷款和向银行贷款,由3.9%降为1.8%;信用社在银行转存款,利率由3.9%改为2.7%。二、国营工商企业存贷款利率,适当调低,存款利率,由1.8%。降为1.5%;贷款利率由6%和4.8%降为4.2%。城镇集体经济的存款和贷款与国营企业实行统一的利率。三、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年息2.88%到8%改为月息3.3%,略高于国内。华侨或外国人的外币存款,改按国内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办理,但使、领馆的外币存款仍为无息不变。四、城乡人民定期存款利率,原来存半年以上的为2.7%,一年以上的为3.3%,这次统一为2.7%。调整后,贷款利率降低30%左右,存款利率降低20%左右。调整利率的时间,除国营工商企业自1972年1月1日执行外,其它一律从1971年10月1日起执行。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