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1971-4-12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关于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的报告》
(概要)
1971.04.12
4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关于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的报告》。 《报告》决定:对国防工业的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国防工厂的管理体制只下到省一级,第四、五机部的工厂全部下放,第三、六机部的工厂部分下放,由大军区国防工业领导小组领导。并确定:一、国务院各国防工业部主要负责: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长期和年度生产和科研计划,组织主要物资供应,组织全国生产协作配套,统一分配产品,统一产品技术标准,有计划地调配技术力量支援新厂建设。二、各大军区主要负责:政治思想领导和干部管理,本大区内建设规划和布局,组织并检查督促生产、科研和基建的实施,组织本大区内国防工厂的生产协作配套,协助省(区)、市组织本大区内民用工厂的军工动员生产。协同国务院各国防工业部组织主要物资的供应。三、各省(区)、市主要负责:本省(区)、市内国防工厂、工地的党政工作和干部管理,生产、科研和基本建设的实施,组织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劳动力的补充和调配,企业财务管理,组织本地区内国防工厂的协作配套。国防工业办公室要协助组织民用工厂的军工动员生产。四、为了确保战备的需要,国防工厂下放后,工厂的生产方向、产品方案、协作关系一律不变,确需改变或调整时,必须经过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军工材料、设备、投资要保证用于军工。对于计划外的临时任务,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由主管工厂的部门统一安排,归口下达,避免“多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