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概要)

中共中央通知1970-10-26

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

(概要)

1970.10.26

《通知》指出: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党委所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是:一、广大党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大大提高。二、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是巩固的。三、经过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和“一打三反”运动,阶级阵线基本分明。四、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通过整顿,进行了吐故纳新,纯洁了党的队伍,密切了党群关系。五、形成了一个革命的,联系群众的领导核心。《通知》提出,各地区可以分期分批召开省、地、县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建立各级党委,在1971年7月1日建党50周年之前,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党委基本上建立起来。《通知》要求:在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中,工人、农民、解放军、劳动人民的优秀党员要占绝大多数;妇女党员一般不少于15-20%;在有少数民族的地方,少数民族党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通知》最后决定:新的党委成立以后,不另设重叠的办事机构,革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基本上就是党委会的办事机构。《通知》发出后,自11月24日至1971年8月18日,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都先後召开了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成立了新的省、市、自治区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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