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中共中央转发“冶金部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座谈会纪要”(概要)

中共中央转发1970-6-26

中共中央转发“冶金部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座谈会纪要”

(概要)

1970.06.26

1970年5月13日至6月10日,冶金部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座谈会召开。会议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42个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人代表,共134人。会议在狠抓“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口号下,根据毛泽东1957年11月在莫斯科12国会议上提出的,我国经过第四个五年计划“可以有3500万到4000万吨钢”的设想,讨论制定1970年和“四五”期间的计划任务。确定:1970年全国产钢1700万吨,力争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到1975年,产钢4000万吨,生产能力达到5000万吨,基本建成内地的钢铁基地,并在各经济区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不同水平和各有特点的钢铁工业体系。会议提出的主要措施有:一、继续狠抓经济领域内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二、下放企业,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冶金部原有70个直属钢铁企业,除两个独立矿山外,全部下放地方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已下放和正在下放的有鞍钢、本钢、包钢、太钢、武钢、马钢、湘钢等27个企业,其余正在协商下放。三、加快内地钢铁基地建设,贯彻执行大中小并举、土洋并举的方针和自力更生方针。四、狠抓采矿、选矿、烧结薄弱环节,加快攀枝花、昆明、重庆、水城等钢铁厂的矿山建设,抓紧鞍钢大齐山、本钢歪头山等重点矿山建设,抓选矿过关,烧结机的建设和生产过关等。五、大力降低物资消耗定额,要求焦必、选矿金属回收率、钢铁料消耗等指标达到历史最好时期的水平。六、积极支援中小钢铁企业的发展。七、坚决保证产品质量,尤其是要保证军工产品质量。八、做好生产能力的平衡工作,中小钢铁企业要做到按地区平衡,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九、加强企业管理,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6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冶金部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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