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1970-4-13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军管会“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告”
(概要)
1970.04.13
报告指出:一、扩大地方减税、免税的批准权。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因生产、经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和国营企业试制新产品,使整个企业发生亏损,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批准,可以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不再报财政部审批。二、下放对农村人民公社征税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可以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确定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采取减税、免税措施,制定简便易行的收税办法。三、对投机倒把罚款和对个体经济加成征税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结合具体情况掌握处理。四、下放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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