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通知1969-10-26
中共中央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
(概要)
1969.10.26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69年10月26日发出《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半工半读、函授学校),设在北京的仍归各有关部门领导;设在外地的,可交由当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与厂矿结合办校的,也可交由厂矿革命委员会领导;设在其它地方的,交由当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函授学校),全部交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高等院校在本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设有分校或教改机构的,则实行以总校为主、当地革命委员会为辅的双重领导。下放给地方的高等院校,除了为当地培养人才外,还要为国家培养人材,因此,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分配,都纳入国家计划。《通知》实施后到1971年止,全国原有高等院校434所保留继续办的还有328所,其中原中央部署高等院校176所,经调整后,保留下来31所。第二、三、四、五、六机械工业部所属军事工业院校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仍由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的还剩下6所。1971年1月31日,国务院科教组、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提出《关于高等院校调整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8月13日,中共中央同意《报告》提出的调整方案。根据此《报告》方案,规定高等院校的管理体制是: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实行以“块块为主”(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部分院校由地方和中央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少数院校由中央部门直接领导。并确定,将全国417所高校,保留309所,合并43所,撤销45所,改为中专17所,改为工厂3所,增设7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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