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69-2-27
国务院关于财政、企业管理与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文件
(概要)
1969.02.27
1969年2月27日,全国计划座谈会议印发了有关体制改革的3个文件。(一)《关于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意见(草案)》。指出:根据财政管理体制下方的情况,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必须相应地加以调整。在财政收支方面,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银行收入、关税收入仍列中央财政外,其余各项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盐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律列入地方财政。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了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基建投资、流动资金、行政事业等支出仍列中央财政外,其余各项支出,包括地方基建投资、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资金、以及文教、卫生事业费和行政费等,一律列入地方财政。地方的收入和支出,中央只下达一个总额,具体项目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在中央规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范围内,地方有权规定本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二)《中央各部关于企业管理体制下放的初步设想》。认为,当前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中央部门的权限集中过多,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不够;机构重叠,管理过多、过死,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够;中央部门直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都集中在大城市,脱离实际。鉴于这种情况,冶金、煤炭、石油等19个部委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管理体制提出了初步改革意见。其主旨是企业下放。(三)《关于改革物资管理体制的初步意见》。认为,过去以“条条”为主的物资管理制度,权限集中过多、过大,管得过宽、过死,破坏了“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限制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物资管理体制要按照加强中央的统一计划,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原则进行认真改革。设想到初步改革意见是,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中央统一分配。实行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地区平衡,差额调出、调入的物资分配制度。地方“五小”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纳入中央统一分配。地方企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完成国家计划以外的超产部份,原则上不纳入中央统一分配。
文件发出后,全国开始了以下放企业、实行包干制、精简机构为主的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自1970年全面展开。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