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阶级队伍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地方革委会1969-1-31

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阶级队伍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1969.01.31; 宁发 [69] 号

固原专区、各市、县革命委员会:

现将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关于清理阶级队伍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转发你们。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反映。

希望你们要贯彻执行毛主席“清理阶级队伍一是要抓紧,二是要注意政策”的指示,一定要放手发动群众,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把清理阶级队伍工作搞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九年一月卅一日

附录:“关于清理阶级队伍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清理阶级队伍,一是要抓紧,二是要注意政策。”我区广大革命群众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在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和在支左部队的大力支持下,清理阶级队伍工作,取得了成绩。目前,运动正在向纵深发展,已经有部分单位转入落实定案。为了适应对敌斗争需要,落实党的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公报提出的:“认真做好清理阶级队伍的工作,把混在广大群众中的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挖出来”的伟大战斗任务,更加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现根据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对敌斗争的一贯教导和中共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区阶级斗争的实际情况,对清理阶级队伍中的有关政策界限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清理对象和界限

一、叛徒:

(一)投敌叛变:共产党员、革命工作人员、自动投敌、登记自首、暴露党的组织、出卖革命同志。

(二)自首叛变:共产党员、革命工作人员被捕、被俘后,向敌人自首暴露党的组织、出卖革命同志。

(三)自首变节:共产党员、革命工作人员被捕、被俘后,登记自首,但没有出卖组织和革命同志。

(四)共产党员、革命工作人员,在地下工作期间,不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国民党、三青团等反动组织和担任反动军、政职务。

参加革命前,属工人、农民、学生等一般群众和我党领导的群众组织的一般成员,在游行示威等进步活动中被捕后向敌人“悔过”者,不应按叛徒论处。

二、特务:

(一)解放前参加国民党、汪伪特务组织或帝国主义间谍组织分子。

(二)解放后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受特务机关指示潜伏、派遣的分子。

(三)被特务间谍组织收买利用,积极从事特务间谍活动分子。

(四)凡在职业特务训练机构中受过特务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训练的分子。

(五)特务外围组织中有特务身份的分子,或虽无特务身份但积极从事特务间谍活动者,应以特务分子论处。

三、反革命分子:

(一)现行反革命分子:

1.凡属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书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毛主席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2.对于有确实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的机关、私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分子。

(二)历史反革命分子:

1.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一九四六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包括副职)以上及相当于该级的其他反动党派(青年党、民社党、阎锡山的同志会等)骨干分子:任国民党县以上党团机关中科、股、组长等和相当于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以上职务的分子;积极筹建反动党团组织,进行反动党团活动的县以上筹备委员均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论处。但是,对于只挂名义,实际上没有担任反动党团骨干职务,没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人,可以不按反革命骨干分子论处。

2.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是指一九四六年解放战争以后,国民党军队中,连长以上军职的军官,和有上尉以上军衔的参谋、军法、政工等人员,国民党还乡团中相当于连长以上的骨干分子;国民党政府中的乡(镇)长、区长、县长、县政府科长、法院院长、检察官、警察局的巡官、县参议长(包括副职在内)宪兵尉官以上人员,并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虽非上述人员,但有严重罪恶和民愤者,也应当作反革命分子论处。至于一九四六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前的上述人员,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也应按反革命分子论处。对于敌伪军中上尉以上军衔的军需、军医、兽医、军械、军邮、军工、军乐、随军文化艺术工作人员都是清理对象。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可按反革命分子论处。对于国民党军政机构中的起义人员,不能按上述原则论处。但如果起义后隐瞒重大罪恶,坚持反动立场,仍从事反革命活动者,应该新老帐一起算。

3.反动会道门头子:是指一贯道及其它反动会道门(如大刀会、九宫道、先天道、无极道、圣母军、理教会、同善会、瑶池道、哥老会等)中的点传师和相当于点传师以上的骨干分子。其他职业办道人员罪恶和民愤很大的分子,也应该以反革命分子论处。虽不是反动会道门头子,但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继续恢复和发展反动会道门组织,或者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三)恶霸:是指过去在城市和农村中,或组织依靠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或权势欺压人民群众,罪恶重大,查有实据的分子;或城市里弄、码头、行业或工厂、矿山中依靠特权势力,组织流氓打手,横行霸道,敲诈勒索,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封建把头。

(四)土匪:是指解放前当过土匪头子或惯匪,残害人民,民愤很大的分子;以及解放后当过土匪,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或勾结、策动、指挥土匪聚众骚乱、抢劫国家资材或群众财产,或者一贯窝藏土匪坐地分赃的分子。但在解放初期,社会秩序尚未安定,一时被土匪欺骗,参加过土匪活动,罪恶轻的人,不应当作土匪论处。

(五)汉奸: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敌伪机关中当过区长以上的职务;在敌伪军队中担任营长和清乡队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中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虽非上述人员,但曾倚仗敌人势力敲诈勒索,欺压群众,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也应当作汉奸论处。

四、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

是指戴帽子的五类分子,摘了帽子或性质确定而尚未戴帽子又有破坏的分子;漏划、漏网、外逃、隐藏身份混进革命队伍的五类分子。

五、死不改悔的走资派:

毛主席最近指示我们:在犯过走资派错误的人们中,死不改悔的是少数,可以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的是多数,不要一提起“走资派”就认为都是坏人。“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就是:坚持不改而又屡教不改”的分子,具体说来,就是同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有黑线组织关系,或坚持追随这个黑司令部,在其所领导的地区或单位,蓄意对抗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顽固地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大搞资本主义复辟,有严重的三反罪行,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进行幕后策划,挑动群众斗群众,在证据确凿的面前,至今仍不低头认罪者。

“走资派”划到那一级?

农村人民公社:社长、书记。县:副县长副书记以上。专市:副专员、副市长、副书记以上。自治区厅、部、局、委、办:副厅、部、局长、副主任以上。相当于县以上的厂矿企业等单位:副厂长、经理、副书记以上。学校(中学以上):校长、书记。有独立职能的相当于县以上单位的负责人(包括副职)。

六、其他清理对象:

(一)敌伪军政宪政人员中的反革命项内包括的下列人员:政(保长)、警(警长)、宪(宪兵)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不好的分子。

(三)经过县以上机关批准戴上帽子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流氓分子等。

(四)资产阶级分子(包括资方代理人,资产阶级及反动学术“权威”)

(五)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和五类分子的家属子女中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

第二、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也是文化大革命的首要问题”。毛主席最近又指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犯错误的人,必须注意政策,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对犯错误的好人,要多做教育工作,在他们有了觉悟的时候,及时解放他们。”在清理阶级队伍工作中,一定要贯彻执行毛主席一系列最新指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为了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在对敌斗争和落实定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一)把投机叛变分子、叛党分子、自首变节分子同被俘、被捕后有轻微自首变节行为的人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叛徒,后者是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

(二)把特务间谍分子和积极进行特务活动的分子同曾在特务机关内部,但没有特务身份和没有进行特务活动的炊事、杂勤、传达、收发、庶务、医务人员;临时聘用工程技术人员;被迫、被骗受训,结业后确实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的分子和特务外围组织的一般成员区别开来

(三)把反动党团、敌伪军政宪警和反动会道门头子骨干分子同一般成员严格区别开来。

(四)把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同犯过走资派错误并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五)把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五类”分子同他们的家属子女严格区别开来。把这类人员的家属子女中坚持反动立场的分子同“可以教育好的子女”严格区别开来。

(六)把反革命叛乱的首恶分子和有严重罪恶、民愤的骨干分子同胁从者罪恶轻微、民愤不大以及受蒙蔽的群众严格区别开来,把反革命叛乱分子同他们的家属子女严格区别开来。

(七)把历史反革命同现行反革命区别开来,主要是打击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对交代过和隐瞒、隐藏的要加以区别,已交代了的又要区别守法和不守法的分子。

(八)把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同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毛主席,但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或写过一些不好文章、不好作品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九)把资产阶级的反动学阀、反动“权威”同具有一般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十)把贪污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腐化堕落分子、政治骗子、流氓阿飞分子同有一般偷摸行为、思想落后和有一些资产阶级思想作风、流氓习气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十一)把政治事件同一般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

(十二)把长期隐瞒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同隐瞒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区别开来。把长期隐瞒拒不交代同已经交代清楚的人严格区别开来。一般政治历史问题,主要是指曾向敌人有轻微变节行为,或者参加过反动党派,反动组织为一般成员,或者参加敌伪军、政、警、宪组织的一般成员。

第三、关于定案处理的审批权限和其他有关问题。

一、审批权限:

审批权集中于县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中央、自治区、专区属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由所在专区、市、县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负责审批:

⒈员区级机关极其所属单位的副处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

⒉各专区、市、县的正副书记、正副专员、市长、县长。

⒊原专区、市级机关和相当于专区级的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正副部长、处(局)长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

⒋自治区直辖县的正科、部长和十七级以上的干部。

⒌中央、自治区、专区、市直属县以上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副处级或正科级、十七级以上的干部。

(二)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部负责审批:

政治部:负责原党群系统及其下属单位的正科级、十八级以下干部、职工。

生产指挥部:负责原人委系统及其下属单位的正科级、十八级以下干部、职工。

保卫部:负责原公检法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正科级、十八级以下干部、职工。

(三)专区、市革命委员会负责审批:

⒈原专区、市级机关、厂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学校等单位的正科级、十八级以下干部、职工。

⒉专区所属各县机关、学校、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的科、部级(含副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

⒊中央、自治区、专区、市所属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正科级、十八级以下干部和职工的定案处理工作。

(四)专区所属各县革命委员会负责审批:

原县级机关、学校、人民公社、企事业等单位和中央、自治区所属厂矿企事业、学校等单位的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群众定案处理工作,并将干部的定案处理报专区革命委员会备案。

(五)自治区直辖各县革命委员会负责审批:

原县级机关、学校、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所属厂矿企事业、学校等单位的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群众定案处理工作,并将副科级干部的定案处理报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备案。

(六)审批定案中凡涉及到摘、戴五类分子“帽子”应按区保卫部(六八)十四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是进驻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军管会(小组)的单位,审批定案工作,必须在宣传队、军管会(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定案材料的要求:

(一)定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简历、主要问题、调查结果、本人态度及结论和处理意见。

定案材料要重点突出,情节清楚、语言恳切、文字简明扼要。一般不要超过两千字。

(二)上送区革命委员会的定案材料,主件上送一式十五份,并附主要的旁证和本人交代材料。

(三)有关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的原话,不要写在报告中,可列附件。如旁证不一致时,由承办单位附加说明。

三、几个有关问题

(一)严禁逼、供、信。必须遵照毛主席“对于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教导,加强调查研究。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对一个人做出是否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等的结论,是一件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问题,必须经过周密调查,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要根据不充分的未经核实的材料自行宣布某人为叛徒、特务等,不要轻易公布材料。

(二)关于群众专政的问题。必须按中共中央(六八)一七○号文件执行,实行群众专政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那些查明有据的叛徒、特务、现行反革命、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具有行凶、逃跑、自杀等危险分子才能实行群众专政。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对目前已经实行“群专”的人进行一次审查,确实不是敌我矛盾的,应该做好工作,立即解除“群专”(如扣发工资的,应该补发)。对那些介于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之间的,要留有余地,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要实行群众专政。今后凡要实行“群专”的,必须按定案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级革命委员会对深挖机构、专案组织和“群专”队伍也要进行一次审查。必须使这些组织真正掌握在可靠人的手中。对“群专”和斗争对象的工资,在未依法逮捕和上级革命委员会正式批准定案以前,仍应照发。

(三)在清理阶级队伍过程中,各级革命委员会内部,如发现极少数坏人混入,应及时上报批准成立革委会的机关进行清理。需要调整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一九六九年一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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