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8-7-9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的规定

1968.07.09;中发[68]107号

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忠实地为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服务。为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中央管理干部档案的安全,防止遗失,盗窃,篡改,对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档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查阅原中央机关正,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处书记,正,副省(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档案时,须由中央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报请中央组织部业务组郭玉峰同志审查,再呈恩来,伯达,康生,江青,永胜同志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中央专案审查小组,要借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材料时,须经谢富治,汪东兴同志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凡查阅原中央机关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时,须由中央机关各部(委)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审查报请中央组织部业务组批准后方可查阅。

凡查阅省(市),自治区厅(局)长,地委书记及相当职务的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材料时,须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审报中央组织部业务组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中央管理的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的革命委员会,军管会需要查阅各该单位领导人员的档案时,应分别按(一),(三)两项规定办理。

(五)军委管理的干部档案须要查阅时,应经军委办事组批准后方可查阅。

各单位派出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政治上可靠。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