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档案馆档案材料的规定(中央文革小组在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重新批准)

中共中央决定、指示等1968-7-9

中央办公厅关于查阅中央档案馆档案材料的规定(中央文革小组在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重新批准)

1968.07.09;中发[68]106号

为了确保中央档案馆所存档案材料的安全,堵塞漏洞,防止失密,泄密,窃密,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使档案工作忠实地为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需要到中央档案馆查阅档案材料,均需先经中央办公厅汪东兴同志审定,再送恩来,伯达,康生,江青,永胜同志共同审查签署批准。凡经过批准查阅的档案材料,只准在本馆阅览,不准带出,不准复制,摘抄。若需复制,摘抄时,需经上述同志特许批准。

(二)凡是申请到中央档案馆查阅档案材料,必须把查阅问题的范围,年代,要点以及经办人员开列清楚,送请中央办公厅审定。

(三)凡是到中央档案馆查阅档案材料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政治可靠。并需有两人共同进行此项工作。进馆后,中央档案馆应派出一人共同协助查阅。

(四)查阅档案材料的批件,只限一次有效。如需再查,须重新报请审批。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