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文件1968-6-27

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

1968.06.27;国发文[68]59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六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工资问题的规定,对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毕业生的工资,从七月份起由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发给,原所在学校一律不发。

(二)凡在七月份以后分配和报到者,只要不超过规定报到日期二个月,所欠发的工资,由接受单位从七月份起按月补给。如在学校已领取了助学金,应在补发工资内扣除。

(三)毕业生超过报到日期二个月不报到的,接受单位不再接受分配,不再发给工资。

上述三条适用于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尚未分配或尚未报到者。

(四)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劳动(工作)一年后,应继续劳动,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有工资一律不予变动。

以上各条,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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