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8-6-15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一九六七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
1968.06.15;中发[68]94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务院各部,委:
一,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招收高中毕业生的班级),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一九六七年应届毕业生,一律于一九六八年七月毕业,并开始分配工作。
二,上述学校的毕业生(包括一九六六年应届毕业尚未离校的学生),按各办学部门原来规定的办法进行分配和安排。待遇也按原规定执行(包括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原定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定由农村招生,毕业后回社,队的(包括“社来社去”的),仍应回社,队参加农业劳动,评工计分。原定从城市招生,毕业后到农村去劳动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按下乡上山知识青年安置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需要发给工资的,自报到之日起,由接受单位发给。
毕业生超过规定报到日期两个月不报到的,就不再分配工作,取消其毕业生和原在学校学生的待遇。
三,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对毕业生的分配,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四,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在分配和安排毕业生工作中,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定地站在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上,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毕业生应政治挂帅,“斗私批 修”,“公”字当头,服从国家需要,到农村去,到工矿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在三大革命运动中锻炼成长,在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面胜利中立新功!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