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8-1-18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查封、清理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的决定
1968.01.18;中发[68]8号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并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
上海市“文攻武卫”指挥部关于查封、清理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的决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革命行动,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关于驻沪办事机构的人员、文件资料档案和材料、物资的处理,可按如下几条原则办理:
(一)凡是由北京调去的,可连同家属一律调回北京,北京市应准予落户。
(二)凡是由其它省、市、自治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调去的,应仍回原省、市、自治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家属也可以随之带回,各省、市、自治区应准予落户。
(三)凡原在上海市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抽调的,应仍回原单位;在上海市招收的,由中央各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与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协商,原则上尽可能就地安排处理,暂时无法安排处理的,可以由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指定负责人领导他们暂留上海学习,直到能安排处理时为止。
(四)从各方面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自行负责,就地处理,哪里来的仍然回到哪里去。
(五)各办事机构人员的生活费,暂一律由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照常支付,等候处理;其行政事业费,一律停发。
(六)各办事机构的文件、资料档案,应一律由当地最高权力机关暂行封存;材料、物资,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拨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凡不用的和多余的,应记帐转交当地市革命委员会统一处理。
各地驻沪办事机构撤销以后,为了保证上海同各地、各部门的正常业务往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同意上海市革委会关于建立协作关系的三条措施,即:
(一)凡由市革委会各工作部(如物资、商业和铁路局等)可以代替办理的正常业务工作,今后由上海市代办;
(二)不能代办的,由上海市革委会酌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联系管理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在沪的业务活动;
(三)专门设置几处旅馆(民用与军工保密单位分开),安排各部门、省、市、自治区派到上海的必要的业务采购人员的住宿。他们可凭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一级机关证明信联系。
以上各条,也适用于其它省、市、自治区处理外地驻各该地区办事机构。
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清理各部、省办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清理各部、省办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
我市对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机构的查封、清理工作,将趋结束。我们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
为了保证上海同全国各地的正常业务往来,建立必要的协作关系,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由市革会各工作部门(如物资、商业和铁路局等)可以代替办理的正常业务工作,今后由我市代办;
(二)不能代办的,则设立专门机构(在市革会经济计划组下设立协作管理小组),负责联系管理中央各部、各省、市在沪的业务活动;
(三)专门设置几家旅馆(民用与军工保密分开暂定民用住新亚饭店,军用住淮海饭店),安排各部、省、市派到上海的必要的业务采购人员的住宿。他们可凭中央各部和省、市一级机关证明介绍信联系。
对于各部、省、市办在沪人员的返回问题,意见如下:
(一)各部办编制内的人员,凡是原来从北京和外地来的,连同家属一律返回北京或原地;凡是从上海各工厂、企业、机关等单位调去的,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凡是从社会上招收的,均由各部负责安排工作,上海现有待分配工作人员几十万人,不可能安排他们的工作。如果各部办暂时无法安排,可以指定负责人领导他们暂留上海学习,直到能安排工作为止。
(二)各省办凡编制内的人员,连同住在上海的家属一律返回原省、市。
(三)各部、省、市办从各方面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由各部、省、市自行负责处理,哪里来的仍然回到哪里去。
上述问题由中央各部和各省市负责处理,由上海加以协助。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如属可行,望批转各部、省、市执行。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