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长江航运系统实行全线军事管制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文件1968-1-4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对长江航运系统实行全线军事管制的决定

1968.01.04;中发[68]4号

长江航运是由上海到四川的唯一的水上运输线,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开展以来,长航广大革命职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在狠狠地打击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同时,胜利地完成了客、货运输任务,这是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巨大胜利,是毛泽东思想的巨大胜利。

根据毛主席关于“军队不但要协同地方管农业,对工业也要管”以及“只管工业不管交通运输是不对的”等重要指示,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方针,保证革命生产双胜利,特决定长江航运全线实行军事管制,以利推动各派革命群众组织在毛泽东思想的原则基础上,实现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实行革命大批判和本单位的斗批改。

一、任务区分

1、成都军区负责军管:

长江航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航道区,重庆、涪陵、万县港务局,重庆东风船厂;

2、武汉军区负责军管:

长江航运公司、长江航运公司武汉分公司,长江航道局、长江航务工程局,武汉青山船厂,武汉、沙市、宜昌、黄石港务局;

3、湖南省军区负责军管:

城陵矶港务局;

4、江西省军区负责军管:

九江港务局;

5、安徽军管会负责军管:

芜湖分公司,安徽、池州、芜湖、裕溪口、马鞍山港务局,芜湖江东船厂;

6、南京军区负责军管:

南京航道区、南京、镇江、南通港务局、南京金陵船厂;

长江航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港机厂。

按照上述任务区分各该港、厂、公司、局、航道区的军事管制委员会,由所在大军区、或省军区、或军管会派出并任命。

二、长江航运系统实行军事管制后,除运输任务计划的安排,船舶航行调度指挥,仍由交通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通过长江航运公司军管会组织实施外,其它各项工作,都按照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日关于中央在各地直属单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抓革命促生产工作,统归所在地方领导的规定执行。

三、长江航运系统各部门的群众组织和革命职工,与长江航运系统以外的群众组织之间,一律不要互相冲击,也不要互相串联。长江航运系统各单位的群众组织,不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群众联合组织。

外地、外单位的群众组织在长江航运系统各单位设置的联络机构,必须撤出。长江航运系统各单位的群众组织之间,也不要互相设置联络机构。

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