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文件1967-12-28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1967.12.28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很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对于整个工资福利制度的改革,要在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牢牢掌握斗争的大方向,以“斗私,批修”为纲,依靠广大革命群众,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的斗批改,待运动后期统一研究解决。当前对于职工转正定级工作,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企业、科研、事业、基建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对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试用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以照常进行。有些单位尚未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或未实行军管,群众组织之间还没有实行革命大联合,一时难以进行转正定级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军区、各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予缓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办。

二、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水平,应当严加控制,减少矛盾。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学徒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表现好的,可以定到三级(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即: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级军区,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挂帅,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本通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