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1967-12-28
国务院关于恢复职工探亲假的通知
196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目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形势大好,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为了照顾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与亲属团聚,决定从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恢复实行职工探亲假的规定。现将应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六八年必须更好地响应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各单位应在不影响革命和生产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职工的探亲假。对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以来,坚持就地闹革命,坚守生产(工作)岗位,积极工作的职工,应当优先安排他们的探亲假。
二、目前,文化大革命正在进行,凡在一九六七年没有与符合探望条件的亲属团聚的职工,不予补假;凡在一九六七年已与符合探望条件的亲属团聚了的职工,在一九六八年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遇有直系亲属患重病、死亡必须回家探望和料理时,可以按探亲假规定处理。一九六七年已经探过亲,而与亲属团聚期间(限于探亲假天数)的工资和车船费不是按探亲假规定办理的,可改按探亲假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在处理职工探亲假问题时,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动员职工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战略部署,以“斗私,批修””为纲,“抓革命,促生产”,力争运动和生产双胜利。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