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1.国务院关于内迁职工家属安置问题的有关规定(概要)

国务院文件1971-7-14

国务院关于内迁职工家属安置问题的有关规定

(概要)

1971.07.14

7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内迁职工家属安置问题的有关规定》。《规定》说,1964年以来,为加快内地建设,全国约有380个项目,14.5万名职工,3.8万多台设备从沿海迁往内地。但迁建工厂的职工家属,随迁的只有20-30%,大部分仍留在沿海,长期两地分居,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而且每年探亲,增加国家开支,耽误生产。因此,国家规定:内迁职工的家属都允许随迁,原来吃商品粮的家属可以在内迁企业的所在地落户,原来户口在农村的仍落农村户口,个别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也可以落城镇户口。安排内迁职工家属工作的原则是: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内迁后就近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种不对口可以调整;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担任常年性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如生产需要、本人符合条件,可由迁出地区转为固定工后内迁;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内迁后就近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招工指标,够条件的可以吸收为固定工;原来没有参加工作和家居农村的家属,可以组织起来办集体性质的小工厂或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性劳动,还可以到农村插队落户;内迁职工的子女,已经上山下乡的不随迁,需要照顾的独生子女等,可以迁入当工人,或同当地知识青年一起统一安排。这些规定,解决了部分内迁职工两地分居问题,但由于内地工作生活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原因,仍有许多内迁职工的家属不能或不愿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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