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保护、严禁乱开小煤窖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2-2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保护、严禁乱开小煤窑的通知

1967.12.22

埋葬在地下的煤炭,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重要资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必须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但是,近来发现有些地区(如陕西铜川、河北兴隆、吉林通化、黑龙江鹤岗等矿区)的少数群众,在国家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煤田范围内,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开采小煤窑。这对于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合理开发都是不利的。特别是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社会上的牛鬼蛇神、投机倒把分子,相互勾结,用反革命经济主义的手段,引诱和煽动少数受蒙蔽的群众乱挖乱采,破坏国家资源,搞投机倒把。这种非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广大革命职工和农村广大贫下中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战略部署,以“斗私、批修”为纲,努力提高阶级觉悟,自觉地做好保护煤炭资源的工作,同一切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二、严禁在国家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煤田矿区范围内滥开小煤窑,严禁一切私人或雇工开小煤窑。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查出证据确凿的投机倒把分子,必须依法惩办。

除过去经过批准由农村人民公社(队)办的小煤窑以外,所有现在未经批准而私自开采的小煤窑,一律停止生产,由当地驻军、军分区同县、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人民公社组织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认真处理。

三、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为了解决本社(队)生产和社员生活用煤,可以在本社地区内国家尚未开发的煤田上开小煤窑,但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或军管会、军区批准,作为社办企业,集体经营。

四、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坚决取缔一切贩卖煤炭的投机倒把活动。为首者必须依法惩办。

这个通知,可在煤田矿区及附近地区张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CCRADB